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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出炉

  录入日期:2006年11月29日   出处:证券时报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外资行开业三年方可经营人民币业务

证券时报记者 贾 壮

本报北京电 为配合国务院颁布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施行,日前,中国银监会正式对外发布《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细则》明确了外资银行设立机构、开展业务包括从事人民币业务的条件、申请程序和审批时限,外资银行初次经营人民币业务仍须满足“开业三年、连续两年盈利”的先决条件。但为保持外资银行业务稳定持续的经营,《细则》对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执行某些监管指标方面给予了相应的宽限期。

《细则》明确了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由其总行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的操作程序,对实施改制的外资银行给予相应激励。如允许改制后可以经营全面的人民币业务;同时可保留1家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分行,主要经营以其母行信用发放的大额外汇贷款以及资金交易业务。

《细则》除对外资法人银行实行国民待遇外,同时,也为外国银行分行提供了更加有利于其发展的制度安排,简化了其业务许可层级,由六级简化为两级。

《细则》还进一步完善了审慎监管的内容,体现了并表监管和合并监管理念,增加了有关信息披露、跨境大额资金转移报告、关联交易、业务外包等具体监管要求,并明确了特别监管措施的内容。

《细则》规定对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实施本外币并表监管,对在中国境内设立2家及2家以上外国银行分行的,要求其指定1家分行作为管理行,负责中国境内业务管理以及信息报送工作,中国银监会对其实施合并监管。同时,相应取消了外国银行驻中国总代表处的机构形式,明确总代表处的职能转入改制后的独资银行或者外国银行指定的管理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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