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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采取四项措施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录入日期:2006年12月27日   出处:新华网    作者:武勇 张舵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新华网北京12月27日电  国家改革和发展委员会财政金融司副司长郭向军近日表示,我国正在采取四项措施,在企业债以及股权投资方面优先对中小企业进行支持。  
  
     他是在日前于北京举行的中国中西部国际投融资高峰论坛上作上述表示的。  

  郭向军说,2005年,财政部会同发改委等十个部门出台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为我国发展创业投资提供良好的环境,解决企业的融资难问题。  

  自从《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以后,国家改革和发展委员会又出台了有关配套政策。首先,如对创业投资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允许创业投资型企业将投资额抵扣所得税。目前,政策的制订基本上已经告一段落,预计从今年底就可以实施。  

  其次,设立一些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投资企业,特别是投资于起步期的企业,弥补这些企业在投资成长期、成熟前期的资金不足。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性质不同于国有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参股的形式投资于创业投资企业。它也不同于科技型的一些创新基金,不是无偿投入,要有一定的回报。  

  第三,允许保险资金建立投资公司。2005年,国务院的有关文件已经允许保险资金建立投资公司,目前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正在制订有关管理办法。由于我国的保险资金额度非常大,今后可以建立投资公司适当投入企业生产。至于怎么投资,用什么比例,目前保监会正在研究。  

  第四,要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渠道。创业投资不同于一般的控股公司,主要是以获得创业控股企业的利润为主。证监会已经适时提出要推出创业板,虽然还有一定的争议,但主要是在操作方面有一点分歧。郭向军说,通过推出创业板可以为创业投资企业创造更好的投资渠道,推动我国的创业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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