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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公布工业用地出让价格底线

  录入日期:2006年12月28日   出处:光明网-光明日报    作者:林英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本报北京12月27日电 (记者 林英) 国土资源部今天发布《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这一标准将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一些地方在招商引资中竞相压低地价,甚至以零地价,低于成本出让工业用地,这成为当前土地管理与调控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其危害十分严重。

   一是造成工业用地低成本过度扩张,助长了大量低水平重复建设,影响了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二是地区之间竞相压价搞恶性竞争,破坏了公开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造成了新的区域不平衡,影响了区域协调发展。三是由于土地出让价格远低于其实际成本,国家土地所有权权益未得到应有体现,造成了国有土地资产的大量流失。四是由于土地取得成本低,一些企业圈占大量土地,建花园式工厂,造成土地资源的低效利用和闲置浪费。五是损害了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一些地方低价出让土地往往是以压低、拖欠征地补偿费,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的,其结果是直接侵犯了农民合法的土地财产权益。

  为解决这一突出问题,今年8月31日,国务院在下发的《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国家要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统一制订并公布各地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建立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统一公布制度,同时规定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这次发布的《标准》是国务院通知的补充文件,《标准》明确了最低价标准与土地等别挂钩的政策,即对应于全国划分的15个土地等别,最低价标准从最高等别一等的840元/平方米递减至最低等别十五等的60元/平方米,约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6倍。以土地等别为基础确定的最低价标准,随等别的降低呈明显下降趋势,体现了区域土地利用政策。这位负责人指出,《标准》的下发实施,是运用土地价格手段参与宏观调控的重要举措,将有效抑制工业用地的低成本扩张,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对于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利益,稳定住宅用地价格等将产生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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