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管局发通知 支持境内企业个人境外融资
录入日期:2005年10月25日
出处:经济信息联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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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昨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通知,自今年11月1日起,拓宽这些企业通过国际资本市场融资的渠道。
《通知》允许境内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境外设立专门用于融资的公司,利用反向并购、股权置换、发行可转债等资本运作方式进行境外股权融资。如一家企业可以在境外成立控股公司,吸引境外投资者投资入股,然后再收购境内公司股权,将资金引入境内使用。《通知》同时对相应的业务登记、资金流动等做出了规范性要求。
同期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经济师牛犁:民营企业和高科技创投企业目前在国内融资不畅,而此前缺乏相关规范,境外融资法律和融资风险很大,通知有利改变这种情况。
目前我国利用境外资本市场进行大规模融资的多是一些大型的国有企业。近年来,不少民营企业和规模不大的高新技术企业为解决后续发展资金问题,也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境外融资,但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和规范,投资者权益难以保障,资金流出入也面临不少障碍,运营成本较高。外管局认为,《通知》的发布有利于改变这种局面,并体现各种所有制企业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而且有助于国家全面掌握跨境资本流出入的实际情况,防范可能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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