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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行谋求“相对控股”城商行

  录入日期:2005年10月27日   出处:东方早报网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早报江苏专稿 杨剑 责任编辑 祝建华    2005-10-27 
    法国巴黎银行入股南京市商业银行一事目前正等待银监会的最终批准。该笔交易最终达成后,中外资股东在南京市商业银行将形成微妙的“对峙”:法国巴黎银行与国际金融公司(IFC)合计持股24.2%,第一大股东南京市国资集团持有约19.8%的股权。
    合谋相对控股?
    本月中旬,法国巴黎银行与南京商行签署协议,出资7.05亿元,从IFC和其他中资股东手中购得该行19.2%的股权,成为第二大股东(早报10月12、13日B3版曾作报道)———这一比例已接近南京市国资集团所持的19.8%,距单个外资行入股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20%的上限也仅一步之遥。而且交易后,IFC仍持南京商行5%的股权,两家外资金融机构合计持股已超过第一大股东。
    事实上,随着外资参股比例不断向上限逼近,不少中国城市商业银行的国资控制权可能面临挑战。
    “严格意义上说,两家外资金融机构合计持股超过第一大股东不能称为‘相对控股’,因为没有证据判断他们会“合谋”,但有了深发展被新桥相对控股的先例,部分城商行确实存在被外资相对控股的可能。”昨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的陈道富研究员在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所谓相对控股,是指在企业全部实收资本中,某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的占比虽未大于50%,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协议控股);或相对大于其他任一出资人的占比(相对控股)。从2002年9月至2004年年末,在几经波折后,美国新桥最终购得深圳发展银行17.89%的股权,成为外资控股国内银行第一案。垂青城商行
    今年以来,外资银行谋求更大发言权,甚至相对控股的意图已初见端倪,对“小个头”的各地城商行的出手尤其“豪阔”,单个参股比例屡屡逼近20%:3月,荷兰国际集团(ING)投资17.8亿元,购买北京银行19.9%股权,加上IFC的5%参股,几乎达到25%的外资入股上限;4月,澳洲联邦银行斥资6.25亿元,获取杭州商业银行19.9%股权。
    南京大学金融系教授杜亚斌认为,中国相当部分的城商行股权分散———自1995年,城市信用社撤并组建城市合作银行,国务院允许地方财政以一部分预算资金参股城商行,入股最高比例为总股本30%;其他参股股东不参与经营的现实,又确实容易造成外资相对控股的局面。“对外资行来说,在中国城商行的投资或可看成其全球投资组合中的小小标的,能盈利则继续增持直至独资,不能盈利,即使撤离也不会损失太多。”杜亚斌说,“能以低廉的国内银行股权转让价取得相对控制权,实现利润最大化———何乐而不为?”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曾刚认为,整体来看,在“竞争回避”的“政策约束”下,中国银行业与外资行产生大规模业务冲突的可能性不大,而外资行与城商行发生直接竞争的可能性要比其与国有银行的小———这也可以解释外资行为何对城商行特别垂青。
    控股:绝非易事
    尽管如此,但中国城商行“貌散神合”的特殊结构,注定外资行获取相对控制权之路不会平坦。今年初,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公布的对中国东部、中部、西部地区20个城市商业银行的调查显示,虽然各地方政府在城商行的平均直接持股比例为24.2%,但加上其通过其他企业或机构的间接持股,地方政府对城商行仍拥有绝对控制权。“城商行的绩效、文化等地域差异性很大,各地政府的改革思路不同,也会有不在乎第一大股东是谁的。”曾刚说,但是,如果外资持股比例超过上限,银行就变成为合资银行,在银行业全面开放之前,其业务范围和服务对象将受限制,“这是外资银行必须考虑的。”
    国泰君安银行业分析师伍永刚说,银监会虽有适当放宽上限的提法,但外资股东即便突破20%,或成为第一大股东,后面还有变数,如目前的第一大股东与其他股东“联合超越”的可能。
    这一说法得到南京国资集团方面的肯定———有关人士昨天告诉早报记者,集团不会放弃对南京商行的相对控股权,如出现相对控股权旁落,会与其他国有股东联合采取行动。“南京商行近来业绩一直不错,上市计划也在顺利推进,所持股份升值在即。”目前持南京商行17%股权、由南京国资委间接控股的南京高科(600064)证券部人士称,既然这次没有像其他中资股东那样向巴黎银行转让股权,那么,“无意出让的态度是明确的”,将来如何,则要听“大股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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