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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资本市场 有关人士就新证券法公司法答问

  录入日期:2005年10月28日   出处:上海证券报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在分业经营方面保留了分业经营现有的格局,又增加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样可以稳步推行综合性经营,为将来搞期货、期权的交易留下了伏笔。

  ○融资融券的问题就是证券公司要进行融资融券,必须要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就是要先立一个规矩。

  ○发行人和上市公司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只要提供的信息有虚假,就要承担民事责任。

  ○健全了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包括为保证股东的知情权,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的规定;增加了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

  ○增加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或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规定。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该股东即丧失依法享有的仅以其对公司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应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四项法律。会后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修订后的《证券法》、《公司法》对于资本市场发展的重大意义等问题,接受了上海证券报等媒体的采访。

  《证券法》修改的五大焦点

  中央电视台记者:请介绍一下《证券法》修改起草工作中主要解决的问题,以及在整个讨论过程中争论的焦点。

  周正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在这次修订当中,社会普遍关心的有五个问题。一是关于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问题;二是现货交易;三是融资融券;四是国企是否允许炒股;五是银行资金进入股市的问题。

  而本次《证券法》修订中,在分业经营方面保留了分业经营现有的格局,但是将来这几个行业互相交叉发展以后,有一个向综合经营发展的情况,因此又加了一款,即"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样可以稳步推行综合性经营。再比如现货交易的问题,大家一致的意见就是应该修订为"证券交易要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这就为将来搞期货、期权的交易留下了伏笔。比如资金入市的问题,这次《证券法》提出了要依法拓展资金的渠道。而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要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要按照国家规定。融资融券的问题就是证券公司要进行融资融券,必须要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就是要先立一个规矩。

  《证券法》修订关键词:发展、规范、保护

  人民日报记者:本次《证券法》修订中有哪些重大的制度调整?

  李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这次《证券法》的修改,有这么几个着眼点。
  第一,着眼于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在交易制度上做了进一步的完善。首先扩大了证券交易的方式和范围。另外在证券公司的经营业务方面,适应证券公司扩大的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的品种,当然也有创新的方面,改变了过去证券公司实行的管理办法。过去是分经纪类公司和综合类公司,这次有七大业务,按照业务的总体水平来设定条件。同时也对证券公司的行业风险机制加以完善。

  第二,着眼于加强规范。在这方面有以下几点考虑:一是进一步完善有关的制度。比如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这次进一步进行了完善。包括对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机制,授权监管部门制订一系列防范风险的指标;二是强化监管部门的权力,加强进一步的监管,我们考虑要对证券会的权力加以完善,但同时也对证监会行使权力加以制约;三是进一步发挥了证券自律机构的作用。特别是对于证券的上市,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从上市的受理,一直到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决定,现在都由证券交易所来进行资质性的管理。同时也要进一步发挥证券协会的作用;四是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原来《证券法》对违法行为规定了处罚的条款,这次的处罚条款增加了三分之一。现在的处罚条款达到了47条,更细化、更具有可操作性。

  第三,着眼于加大和强化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在这次的制度建设方面,以及规定上都做了具体的规定。比如建立证券投资者的保护基金,比如证券投资公司要交一定的资金,另外还有国家通过其他的途径筹集资金。再有规定投资者的交易资金要由商业银行存管,要由第三者进行存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客户的证券和资金。同时在交收环节上规定侵犯交收的证券和资金,不得随意地挪用,也不受强制执行。除非客户自己愿意,或者是其他的法律规定,才能够对这个交收的资金或者是有价证券进行执行。

  另外,在信息披露方面要提高透明度。这次也加大了这方面的民事责任条款。首先,发行人和上市公司,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只要提供的信息有虚假,就要承担民事责任。这些提供信息的法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如果他们在参与决策的时候,没有赞成这种做法的话,就不承担责任。再有,出据有关文件的服务机构,比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或者是信用评级的机构,对于虚假的披露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当然也是过错的责任,如果可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那就可以免责。

  执行《证券法》:证监会责无旁贷

  上海证券报记者:新的《证券法》明年1月1日开始施行,中国证监会打算如何贯彻和执行新的《证券法》。

  桂敏杰(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关于如何实施这部法律,我们有以下几点考虑。

  第一,组织学习、宣传好这部法律。一方面要组织监管系统的监管人员好好学习这部法律,同时也要组织和督促自律组织,比如协会、交易所,也就是业界以及从事这个行业有关方面的人员进行学习,要加大对《证券法》的宣传力度。

  第二,加强培训。首先是我们系统内部,即监管干部的培训。其次就是整个业界的培训,包括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咨询公司、上市公司,也包括管理人员,要让他们都学习这部法律。

  第三,这个法律在很多方面,要求监管部门,也包括要求国务院制订配套的法规和规章。对此我们要抓紧时间,按照法律的要求、按照法律的精神和原意,制订相应的配套法规、规章和规则。同时,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也要按照法律新调整的规定,调整他们自己的规则,包括上市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结算规则等等。

  第四,这部法律由证监会执行是责无旁贷的,当然也需要各方面、各部门相互配合的。比如授予证监会的一些新的职权,我们要实施好这些职权,我们就需要有关部门的配合。包括这次有很多方面要求证监会制订具体的细则性管理办法,我们也需要和有关方面一起合作制订相关的规定。

  证券时报记者:《证券法》修订对于证券市场发展有什么意义?

  周正庆:新的《证券法》出台后对于证券市场是好的。当然这里有一个问题,现在的股市低迷,可能马上就要反映出来。现在修订以后的面很大,40%都变了,但是能否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除了证监会,还与方方面面的有关部门、财政部、人民银行等各有关单位都有关系。大家要同心协力,持之以恒把《证券法》落实好。我举一个例子,即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现在我们证券市场在发展当中,遇到了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规模要扩大。如果扩大规模,整个的资本市场就必须有相应的资本做保障,就是要保持资金的流动性,也就是要保持资本市场资金供求的基本平衡。不能抽走太多的资金,使买股票的钱捉襟见肘。所以怎样拓宽?怎么依法拓宽?用什么来扩大资金的渠道?这还需要做很多的工作。

  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更大保护

  中国证券报记者:《证券法》在哪些方面具体地加强了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李飞:我从以下几个方面说一下,首先,和投资者打交道最多的部门,一个是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不得欺诈客户,过去出现过证券公司挪用客户的资金,甚至有些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私下透露客户的资料,使一些不法分子盗用客户的账户,进行非法交易。

  其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很大,尤其是对客户的判断有直接的影响。因此,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这次还特别要强调股东和实际的控制人,如果在幕后怂恿或者指示,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样对于客户的利益保护在这个环节上进一步强化了。

  再有,这次也专门强调,新闻媒体做新闻报道时一定要真实,不能够散布虚假的信息,扰乱证券市场。同时服务机构中的咨询机构应该规范自身的工作。如果是带有广告性的进行误导的话,投资者是可以起诉你的。

  另外还有登记结算制度。比如客户开户资料的保护问题,特别是出于对客户的交易资金以及证券财产的安全考虑,条例增加了一款。实际上也是出于这样一个原因,就是过去的司法审判过程中,一些法院执行证券公司和登记机构的财产时,往往把客户的财产执行了,因为这个财产是客户的财产,不是证券公司的财产,所以规定除了个人自己的债务,才可以执行。另外也保证了登记结算机构的顺利运行,不然的话,如果把客户的交易资金提走了,影响了正常的交收。这样对于正常的结算和交易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还有很多方面都是直接涉及到对投资者权利的保护,特别是在法律责任方面,对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行为,这次也加重了处罚力度。处罚的手段和所列举的行为更加详细。这些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投资者的利益可以得到进一步的保护。

  五方面修改《公司法》

  中央电视台记者:《公司法》修订以后,对中国的市场经济会产生什么影响?

  安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这次《公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大体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修订后的《公司法》,完善了公司设立和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规定,包括较大幅度地下调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扩大了股东可以向公司出资的财产范围;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定向募集设立方式;将"一人公司"纳入《公司法》的调整范围,允许一个自然人或法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对其依法加以规范;等等。这些修改和补充,为公司设立提供了制度上的便利,有利于鼓励投资创业,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

  第二,修改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的规定,包括完善了股东会和董事会制度,充实了股东会、董事会召集和议事程序的规定;增加了监事会的职权,完善了监事会会议制度,强化了监事会作用;增加了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规定;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责任,作出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

  第三,充实了公司职工民主管理和保护职工权益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更充分地体现了我国公司立法的社会主义特色。

  第四,健全了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包括为保证股东的知情权,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的规定;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规定;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规定,在公司符合分红条件而长期不向股东分红等情况下,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出资,退出公司;增加了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当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侵犯了公司权益,而公司不予追究时,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和自身的权益。

  第五,增加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或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规定。修订后的《公司法》在为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提供较为宽松条件的同时,为防范滥用公司制度的风险,增加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该股东即丧失依法享有的仅以其对公司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应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修订后的《公司法》,设置了法人人格否认的制度安排,至于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即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具体情形,还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按照严格掌握的原则,通过司法解释作出规定。

  法制日报记者:在《公司法》修改过程中,对于允许设立一人公司有不同的意见,立法机关是如何考虑这个问题的?

  安建:从实际情况看,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已是客观存在。因此,根据实际情况,同时借鉴国外通行做法,还是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但与此同时还设立了5项风险防范制度:第一,对一人公司实行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万元,并且必须一次缴足;第二,一人公司必须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以予公示;第三,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能再设立新的一个公司;第四,一人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五,在发生债务纠纷时,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的财产,股东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法、证券法修改大事记

  ●1999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议。根据该决议,《公司法》新增规定:属于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工业产品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公司发行新股、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200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证券法执法检查组分赴上海、深圳、武汉、成都四地开展执法检查,成思危任检查组组长。此后,修改《证券法》的建议开始出现。

  ●2003年6月1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2003年的13项立法计划,其中包括《证券法》的修改。

  ●2003年7月18日全国人大财经委成立《证券法》修改起草组,周正庆为组长。《证券法》修改工作正式启动

  ●2003年8月8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向社会公开征求《证券法》修改意见。

  ●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证券法》和《公司法》的决定。此次修改的目的是为了与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法》相适应。

  ●2005年2月25日《公司法》修订草案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一审

  ●2005年4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了《证券法》实施情况及修改的有关问题,提出证券法的修改应突出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和完善对上市公司及证券公司的监管,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同时要为资本市场制度创新和产品创新提供发展的空间。

  ●2005年4月24日《证券法》修订草案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一审

  ●2005年8月23日《证券法》与《公司法》修订草案同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二审。

  ●2005年10月22日《证券法》与《公司法》修订草案同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三审。

  ●2005年10月27日《证券法》与《公司法》修订草案获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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