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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证券法重点开“禁”

  录入日期:2005年10月28日   出处:东方早报网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早报记者 孙立云 责任编辑 王杰    2005-10-28  
    几经修改的《公司法》《证券法》三审稿昨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表决正式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签发主席令,“两法”从明年元旦起施行。
    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于1994年7月1日开始实施,十年时间,中国经济发生了重大变革,《公司法》仅在1999年有过微幅修订,相关规定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修改后的《公司法》大幅降低了开办公司的门槛。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底线从原先的1000万元降至5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则从10万元降至3万元。此外,新《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为10万元。
    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吕红兵此前曾向早报记者表示,从鼓励私人资本创业、促进发展的角度来看,这样的下降幅度是“应该的”。
    此外,新《公司法》对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权利义务进行了一步明确,有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新《公司法》还加强了对股东、尤其是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如,新《公司法》规定,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却不分配利润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相比新《公司法》,新《证券法》的修改更大。全国人大财经委经济法室主任朱少平昨日对记者表示,新《证券法》充分贯彻了“国九条”精神,突破了原来的许多“明令禁止”,如原先明令禁止的混业经营、融资融券、衍生品市场(如股指期货)、禁止国企炒股等,新《证券法》中不再“禁止”。
    但朱少平强调,新《证券法》的颁布,并不意味着这些市场的马上开放,还需要国务院进一步的规定。
    新《证券法》还赋予了证监会、证交所更多的职权。其中,证监会获得了“准司法权”,可以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冻结或者查封有关账户。而证交所也获得了制止证券账户异常交易的权力。此外,股票、债券发行的审核权也从证监会下放到证交所。
    除了股票市场外,新《证券法》新增了公司发行债券的若干条款,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的股份公司、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发行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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