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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秃鹫”扑向中国上市公司

  录入日期:2007年12月3日   出处:每日经济新闻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BY  黄清燕 何勇 每日经济新闻

    集体诉讼巨人、分众的美国律师事务所Coughlin StoiaGelerRudman&Robbins(以下简称csgrr),究竟是制度规范下的“股市啄木鸟”,还是暗藏祸心的恶意诉讼获益机构?经过本报昨日报道,这家律所引起了读者的关注和争论。

    据悉,这是一家在美排名200名左右的律师事务所,过去几年里,他们的专长就是查上市公司违反证券法记录,然后从中通过集体诉讼获利,一美国同行称之为“股市的秃鹫”。昨日,本报记者在追访中发现,这个集体诉讼专业律所,在美国同行心目中,评价似乎不是很高。

    csgrr律师事务所滋生事端?

  在csgrr的一系列公告中,记者注意到,在10月30日,其也对在纳斯达克上市的南京中电电气光伏有限公司(下称“中电光伏”)提起过集体诉讼,而日前由于未找到主要起诉人处于未决。令人回味的是,之前的9月份,中电光伏就因为“申请上市登记表和IPO招股书的内容中有实质性错误和令人误解的观点,存在欺骗和虚假陈述”遭到名为LawOfficesofEricJ.O’Bell,LLC和KahnGauthierSwick,LLC两家美国当地律师事务所的集体诉讼,业内人士指出,因为财务报表问题而遭到的美律师事务所“围剿”的事情屡见不鲜。

    “公司一上市他们就买上几十股,如果他们能集合十个这样的股东就可以告你。买20股就意味着有起诉的资格,只要股市有暴涨或暴跌,就可以告你信息没有披露,或者找出其它的毛病。”据知情人士介绍,美国这样的律师事务所通常被同行所“不苟”。

    按照集体诉讼的正常途径,是受损害的投资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做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却是相反的。律师事务所先找到上市公司,然后他再找投资人,继而发布通告称准备召集受损害的投资人,接着进行网络登记或是电话报名。登记的投资人一旦达成赔偿协议,或者是在法庭上上诉,每个人都可以根据自己受损害的程度获得赔偿。记者在美国部分律师网站上了解到,基本上每一个上市公司都有一个清单,只要某一个地方出现 “有缝可钻”,就可能马上引起律师事务所的注意而发起诉讼。

    美国同行眼中的csgrr——“股市秃鹫”

    “我对这家律师事务所没有多少了解,我们公司有600名律师,在美律所中的排名是第100名,他们应该是200名左右。”昨日,一美国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根据csgrr的公开资料,其最大的业务来自于证券类的集体诉讼,“这已成为他们最主要的生存方式,在同行中我们称之为‘股市的秃鹫’,所有上市公司都在他们的清单中,一发现任何差错,就会马上召集投资者发起诉讼。”

    这位律师表示,按照集体诉讼的正常途径,是受损害的投资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做的,但在csgrr的实际操作中却是相反的,他们先找到上市公司,然后他再找投资人,继而发布通告称准备召集受损害的投资人,接着进行网络登记或是电话报名。“他们可能会在无任何费用的前提下,抵押家当,发起集体诉讼,然后获取高额回报,但其中也不乏失败的例子。”对于这种操作方法,该律师认为并不是美国律师界的主流手段,言下之意是有些摆不上台面,形象不太光鲜。

Csgrr如火如荼召集主诉人 巨人否认分众缄默

    截至昨日,巨人网络对美国律师事务所CoughlinStoiaGelerRudman&Robbins的所有指控表示强烈反对,分众传媒则不做评论。CSGRR方面则如火如荼地进入正式召集主要起诉人阶段。

    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采访时,几乎所有的专家都认为,美国投资者的胜算并不大,而被指控企业出于避免更多不必要负面影响的原因,这两场起诉70%的可能是以和解收场。据知情人士透露,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企业中,20%曾接到过诉讼,而刚刚上市的企业被起诉的可能性更大。 

    要胜诉巨人须证明其行为善意且无欺诈

    美国盛智律师事务所诉讼业务部负责人RobertS.Beaii介绍,目前,在信息披露中虚假陈述的归责原则上,美国不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均采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即信息提供者如不能证明自己的行为没有过错,不存在欺诈性,则推定其有过错,应向股民承担民事责任,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8条作出了此种规定。

    在美国Barchris一案中,一位董事以不了解招股说明书中情况为由抗辩,结果法院推定其没有恪尽职守以驳回,其采用的也是过错推定原则。因此,巨人网络要想胜诉,就必须证明自己的行为是善意的,不存在欺诈性。

    在巨人网络的声明中,其反复重复,巨人网络在招股书里头对相关人数有清晰披露,其中在招股书第1页与第85页都有披露ACU、PCU截至9月底的数字,第94页披露了人数曲线。在招股书第一页,记者看到巨人网络有这样的描述 “对比06年一季度和07年三季度。online06年第一季度的高峰时段同时在线用户数和一般时段同时在线用户数分别为120,037和51,202,07年第三季度的高峰时段同时在线用户数和一般时段同时在线用户数分别为888,146和481,054”,这与其后来第三季度财报公布的在线玩家人数完全一致,第85页显示的数据与上述相同。

    而在招股书第94页相关人数曲线上,记者看到,ACU、PCU在07年二季度的5月份双双达到最高值,但6月份随即出现下滑,在随后的7、8、9三个月虽然出现反弹,但增长速度明显没有二季度快。也就是说招股书上的人数曲线可以明显看出巨人网络三季度的ACU、PCU比其二季度有所下滑。

    美国csgrr律师事务所声称,巨人网络违反了美国《1933年证券法》第十一和第十二条的规定。记者了解到,这两条分别是有关“因虚假登记说明书引起的民事责任”与“招股书和通讯有关的民事责任”规定。

    此外,关于发行人在披露阶段因违反有关义务致人损害而承担的责任,《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第十八条作了规定,该条(a)款规定,本条的规定选用于任何依 《1934年证券交易法》所作的申报行为,因此,它适用于《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注册报表、年度报告和其他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该《交易法》还规定,任何人在买卖证券时,由于信赖上述文件或报告中对重大事实做错误或误导的陈述而造成损害的,均可提起诉讼。

    “巨人网络的招股说明书中有关数据的公告到底有无瑕疵,那就要看美国的法院怎样来认定了;同时,巨人网络三季度上述两项数据出现的下滑是不是在正常经营允许的范围之内,是否构成虚假陈述,这些也是要根据法院的认定来做决断。”现任中国法学会商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律师协会证券与期货法律研究委员会副主任宋一欣律师表示。

    类似诉讼耗时耗力 和解或成出路

    “类似的集体诉讼需要耗费3、4年的时间,为了避免更多的精力消耗和漫长的诉讼过程造成的持续股价下跌,一般的上市公司会以和解收场。”据美国资深律师William介绍,一般集体诉讼的官司每年需要花费800万-1000万美元的律师费,而长时间的诉讼将会给上市公司的声誉带来众多不利影响,为此,80%以上的公司会选择私下和解,但和解也需要付出高昂的代价,通常是在上亿美金左右。

    “有些案子上市公司本身就并没有多少错,如果真的要闹到法庭上去,牵扯的精力太大。赔不多的情况下,两害相全取其轻,有时候没有犯错法庭上应该是能胜诉的。但是这个过程太长,牵涉的精力太多,还不如赔了钱了事。但大多数情况下,更多的例子还是上市公司有过错,上市公司披露信息方面确实有过错,最后也都是庭外解决。”

    据悉,集体诉讼必定是到美国法庭去做登记的,上市公司跟律师事务所达成一个和解协议的话,这个协议还要通过投资人认可,然后法官认可。集体诉讼中的“胜诉才收律师费”提高了中小投资者的维权意识,让所有人都以合理的方式来监督上市公司,此外,一人胜诉所有受害者都平等获赔。据了解,为了打一起诉讼官司,有的美国律师甚至抵押了自己的财产,而32%左右的高回报也使律师事务所对集体诉讼趋之若骛。

   新闻延伸

   海外上市水土不服 聘请法律顾问有学问

    今年8月,阿里巴巴集团任命石义德(TimothyA.Steinert)担任集团总法律顾问。在此之前,石义德曾于富而德律师 事务所)担任高级合伙人,拥有17年从事法律事务的经验。从1999年起成为香港富而德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主要负责中国企业境外上市及跨境并购方面的法律事务。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为了应付在境外上市所遇到的水土不服问题,高薪挖资深法律顾问成了中国上市企业面临的新命题。

    业内人士指出,为了保证在美国上市不被查出纰漏,企业内部的法务部一定要能适应美国的审计制度,其次要善于利用财经公关,就是搞好对律师事务所和投资人之间的关系。对中国公司来说,美国的法律特别严谨,容不得出一点纰漏和差错,再加上语言、文化和行业本身理解等问题,中国企业出纰漏的机率还是比较高的。

杭萧钢构诉讼被“叫停” 借鉴美集体诉讼呼声再起

    在“中国军团”赴美国股市融资早期,中华网、网易成为最早两家遭遇股东集团诉讼的中国企业。实际上当时国内就有专家学者呼吁中国是否该借鉴美国的集体诉讼。

    从立法上,我国没有集团诉讼制度,只有与其类似的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或者共同诉讼制度。但是,我国关于“共同诉讼”或“代表人诉讼”的规定与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有着很大的区别,且过于简单以及存在诸多的限制。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理事、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律部经理、国际金融法学博士邱永红在网易遭遇集体诉讼后就曾经撰文指出,中国的 “代表人诉讼”还有大量复杂的诉讼技术难题,例如代表人的选任、诉讼事项的通知、上诉等等。因此,他认为,我国当前很有必要借鉴美国集团诉讼制度,以充分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健全证券欺诈的民事诉讼机制。

    而杭萧钢构诉讼被中止后,这种呼声更强烈。

    今年2月杭萧钢构 (600477)事件爆发,中国律师试图发动类似一场集体诉讼。5月17日,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张瑜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陶雨生律师与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薛洪增律师联合,向权益受损的杭萧钢构股票投资者联合征集委托代理。共征集到近百位杭萧钢构的投资者。这些股民基本都是散户,在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登记的最大的一笔损失额超过70万元;律师团将代表受损股民适时向杭萧钢构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

    但上周,除了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薛洪增律师代理的杭萧钢构案目前没有收到法院的任何通知外,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代理的案件、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陈荣律师代理的案件先后被法院“叫停”。

    “中国的共同诉讼制度确实与美国的集体诉讼制度有差距,这种距离对投资者的保护是远远不够的。”宋一欣律师昨天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尽管我们全盘引入美国集体诉讼制度值得商榷,但这一制度在规范上市公司管理和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确实值得我们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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