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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证券法修订 称立法精神发生了重大变化

  录入日期:2005年11月7日   出处:中国证券报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作为一部有利于证券市场规范和发展的法律,怎样长远全面地看待证券法通过对证券市场的影响,记者就此采访了经济立法专家朱少平。

  记者:这次通过的证券法修改草案可以说是对现行证券法的一次大手术,证券法修改解决了市场发展中的许多重要问题,但市场反应为什么不是特别积极?

  朱少平:新法对证券市场来说是个长期利好,不能用市场一时的反应来看待这次证券法的修改。新《证券法》体现了证券市场新地位,充分贯彻了“国九条”精神,突破了现行法律很多的“明令禁止”性规定,对混业经营、融资融券、衍生品市场、禁止国企炒股、银行资金入市等,新法不再简单“禁止”,而是针对当前情况和市场发展作了例外或者相应的规定。当然,这样规定并不意味着我们的市场马上就完全开放,对一些问题还需要国务院及相关部门作进一步的规定。另外,这次证券法的修改规范了证券的发行,确认了保荐制度,强化了信息披露,严格了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进一步约束了中介机构的行为。新证券法出台对市场进一步发展完善,确认市场地位,为推出新产品奠定了基础,这些都是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有效运行的有效措施。新《证券法》还赋予了证监会、证交所更多的职权,这些规定将有利于加强对市场的有效监管。因此,这部证券法将会对我们的证券市场发挥重大作用,是个长期利好。

  记者:现行的证券法制定时,其指导思想是什么呢?

  朱少平:《证券法》起草工作始于1992年,当时我国证券市场已经建立起来,法律起草中吸收了国外的经验和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做法,但《证券法》出台时却正赶上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当时亚洲金融风暴严重地伤害了东南亚经济,在当时这样的立法环境下,国内对金融风险的重视程度大大提高,尽快出台相关法律,以规范证券市场、防止危机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冲击的意见占了上风,《证券法》的内容就从控制和降低风险的角度考虑的多一些,相应地作出了限制性规定。正因为如此,而对于促进证券市场发展、鼓励创新产品开发的内容就比较少,防范风险成为当时《证券法》主导性立法思想。此后,对这部法律,当时业内也有批评声音,主要可归结为两个方面:一是过多强调了防范风险,限制性条款和禁止性的条款比较多;二是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规定不够,有关民事赔偿方面的条文更是没有具体规定。

  这次修改证券法背景就有很大的不同,一是亚洲金融危机已经过去,二是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确立了证券市场新的地位,三是证券市场发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此,本次法律修改的指导思想是贯彻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体现市场地位和情况的变化,在防范风险时,要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记者:证券法从施行到这次修订通过前后只有6年时间,但立法精神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您认为其中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朱少平:这是因为我国证券市场发生了重大转变。过去是本着试点的精神来搞证券市场的,有相当人还抱着搞不好就关的理念。十六届三中全会以后,确定资本市场是我们要素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再是试不试的问题,而是大规模地推开。1999年实施的证券法只是对这个市场的初步规范,是针对防范亚洲金融危机所做的规范,所有的规定无不打上风险控制和谨慎从事的指导思想。而现在是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充分利用资本市场为经济建设服务,观念彻底地变了,必然引起制度的更大调整。

  记者:新的证券法在信息披露、法律责任、市场监管等方面的规定都比过去具体很多,在具体执行中,是否会出现盲点,这是众多投资者关心的。

  朱少平:客观地看,过去有些规定不是很具体,在执行时确实存在一些难题。例如银广夏责任怎么追究,出事前39元买进的是属于被误导,那此后买进的呢,就不一定是被误导的,这个要区分清。当然,法律不可能把每个环节都制订出来,但是能具体的就尽量具体。立法要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不可行也是没有用的。投资者寄希望于通过法律解决问题是好事情,但“徒法不能自行”,法律必须有人来执行,法律主体要自觉地遵守它,也要求执法机关、舆论来监管。从现在到明年一月还有两个月时间新法就要施行,这期间要做很多事,该调的调,有些规定还可以具体化。新法对信息披露就有一系列的管理办法,在强化监管手段的适用方面以及承担的责任、执行程序还有待规定。强化民事责任,对中小投资者保护,也要执行机构的配合。近日,法工委和法制办召开会议,就证券法、公司法实施的有关问题进行了部署和安排,这说明有关部门对这个问题已有所考虑和准备。

  证监会是一个法定的执法机构,证券法对其地位、权力、甚至是执法程序都做了规定。现行证券法对证监会的监管权力规范的不够,在查处一些案件时,往往存在查案时当事人帐户上有钱,处理时钱已被全部转走的尴尬。这次修改比过去充实了监管权力,为了保证这些权力的实施,法律也明确了相应的责任。这次修改之后,对于查封当事人银行帐户的问题,银行机构自然会配合。目前法律规定的公安、工商、海关都有相关的“查、冻、扣”的权力,有关银行都给予积极配合;相信法律对证监会监管权力的规定,有关银行当然也会配合。

  (记者 璩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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