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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前1年内入股锁定期由3年缩至1年 私募或受益

  录入日期:2008年9月5日   出处: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蒋飞 李晶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沪深证券交易所(下称“上证所”、“深交所”)今日发布修订后的股票上市规则(下称“新规则”),规则将于10月1日起正式生效。根据规则,对于在发行人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招股说明书前12个月内以增资扩股方式认购股份的持有人,要求其承诺不予转让的期限由36个月缩短至12个月。

  这意味着参与上市前股权投资的私募和风险投资等机构投资者将从中获益。上证所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这是“结合全流通市场特点,并借鉴境外市场经验”;深交所表示,这是“为适应全流通市场发展的需要”。

  新规则修改了IPO中有关持股人的股份流通限制。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持股36个月的限制,新规则允许其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1年后,在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情况下,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向交易所申请,可以转让其所持股份。

  针对全流通时代较突出的上市公司股东交易行为规范问题,新规则重点强化公司股东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守法合规性,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履行违法买卖股票收益上缴的监督和披露义务。新规则强调上市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自身应尽的及时、公平披露义务,以及在获取上市公司重大信息时应恪守的公平原则。

  根据证券市场不断涌现的高管交易行为规范问题,新规则重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买卖本公司股份应遵循的规定;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持股变动须提前向交易所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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