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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影视反盗版协作同盟’诚招律师事务所加盟公告 CIVAC-2008-001 号

  录入日期:2008年9月29日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中国互联网影视反盗版协作同盟’诚招律师事务所加盟公告 CIVAC-2008-001 号
 
    北京2008年9月28日电 /新华美通/ -- 为打击互联网影视盗版,维护版权所有者、作品使用者以及版权产业界合法权益,保障我国互联网版权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中国互联网影视反盗版协作同盟秘书处今日发出诚招律师事务所加盟公告,公告如下:第一部分 引言

    2008年9月,中国互联网影视反盗版协作同盟 (CIVAC) 在北京成立。

    该协作同盟是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中国版权协会的指导下,秉承“公平正义、依法维权、创建和谐”的宗旨,是专注于打击互联网影视盗版,维护版权所有者、作品使用者以及版权产业界合法权益,保障我国互联网版权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目前唯一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社会组织。
  
    中国互联网影视反盗版协作同盟已确立了由政府认可并给予支持的有效管理机制和维权体系,实行专业化、品牌化、市场化的打击互联网影视盗版的运营模式。吸纳了众多版权产业界有影响力的影视作品出品人、各新闻媒体、网站以及版权所有者、作品使用者成为同盟的成员,使同盟成员多元化、规模化。

    为使中国互联网影视反盗版协作同盟能够真正发挥其打击、遏制互联网盗版侵权行为,保护权利人利益,促进互联网产业价值链的和谐健康发展。中国互联网影视反盗版协作同盟现公开向社会诚招律师事务所加盟。

    第二部分 加盟律师事务所须知
  
    2.1 本次活动的目的,为实现公平正义、依法维权的宗旨,中国互联网影视反盗版协作同盟进一步向全国范围内的所有优秀的律师事务所发出邀请,衷心欢迎和邀请有志于参与打击互联网影视盗版行为的律师事务所参与加盟。
  
    2.2 中国互联网影视反盗版协作同盟将对在规定期限内明确反馈愿意加入同盟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审核。凡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将有机会成为中国互联网影视反盗版协作同盟成员。
  
    2.3 加盟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合伙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

    2.4加盟要求

    2.4.1律师事务所成立3年以上,拥有10名以上执业律师,并至少拥有著作权方向专业执业律师3人以上;

    2.4.2近2年内,承办过3件以上互联网著作权纠纷诉讼案件;

    2.4.3并有意向自愿成为中国互联网影视反盗版协作同盟成员。
  
    2.5程序和时间
  
    2.5.1 中国互联网影视反盗版协作同盟于2008年9月28日发出本公告。自愿加盟的律师事务所应于北京时间2008年10月9日16:00前将第2.4条要求的合作条件及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等反馈意见通过电子邮件或邮寄的方式送至下述地址:

    邮寄提交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永安里甲3号通用国际中心 B 座25层
    邮政编码:100022
    收件人: 中国互联网影视反盗版协作同盟秘书处 管琳
    电子邮件:CIVAC@yahoo.cn
              CIVAC@sina.com
    2.5.2中国互联网影视反盗版协作同盟在收到加盟律师事务所的反馈意见后,将对加盟律师事务所及一并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加盟律师事务所反馈意见时(包括但不限于)应提供如下材料:

    (1)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2)律师事务所加入中国互联网影视反盗版协作同盟申请书(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理由、主要业绩、推荐律师等);
    (3)律师事务所简介或宣传资料;
    (4)律师事务所在知识产权(著作权)领域代理案件的主要业绩及主要承办案件的律师的情况介绍;
    (5)律师事务所推荐律师的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本人执业情况介绍;
    (6)为能充分展示律师事务所执业经历、主要业绩等其他信息材料。

    以上材料均加盖律师所公章。

    2.5.3 中国互联网影视反盗版协作同盟对所有通过审核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评选。择优选出10家律师事务所作为首批成员加入中国互联网影视反盗版协作同盟。

    第三部分 加盟律师事务所相关权利和义务:

    3.1相关权利:

    3.1.1向反盗版协作同盟提出意见和建议;

    3.1.2出席反盗版协作同盟召开的相关会议和活动;

    3.1.3获得反盗版协作同盟成员维权案件的优先代理权。

    3.2相关义务:

    3.2.1遵守中国互联网影视反盗版写作同盟制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3.2.2按时出席反盗版协作同盟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活动;

    3.2.3自行承担参加本次活动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以及今后参加各项会议和活动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中国互联网影视反盗版协作同盟均不对上述费用承担任何责任。
  
    3.3中国互联网影视反盗版协作同盟在选定合作维权律师事务所后,将与律师事务所进行后续过程中就有关条件签署相关协议。        消息来源  优朋普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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