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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发文支持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独立从事PE业务

  录入日期:2009年1月21日   出处:财经    作者:张宇哲 方会磊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在银监会近日发布的《关于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下称《通知》)中,据《财经》记者获悉,对于信托业的投资业务,从集合信托贷款、私募股权投资(即PE)、房地产信托等多个方面均有所放宽。

  其中,信托公司的集合信托贷款比例放宽至50%。而根据银监会2007年颁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计划向他人提供贷款不能超过其管理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集合信托贷款计划产品属于银信合作产品。

  “这一政策对信托公司的支持力度比较大。”据用益信托工作室分析师李旸介绍,信托产品中90%以上属于银信合作产品,其中贷款类产品占比30%以上。

  截至2008年11月末,全国54家信托公司的银信类产品总量约1.2万亿元,较上年翻了一番。“这是由于去年受紧缩信贷政策的影响,银行放贷受约束,给予了银信合作产品很大的发展空间。”李旸向《财经》记者指出。

  《通知》同时表示,为适应扩大内需、支持重点行业发展的需要,支持符合一定监管评级要求、货币性资产充足的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独立从事私募股权投资业务,但投资额度上限为净资产的20%。

  监管部门此前规定,信托公司运用固有资金的股权投资业务,仅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此次《通知》中的调整拓宽了信托公司固有资金的投资范围,意味着监管层进一步鼓励信托公司独立从事私募股权投资业务。银监会曾于2008年7月出台了《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有意将私募股权投资业务打造成为信托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业内人士预计私募股权投资信托产品2009年可能迅速发展。

  此外,银监会此次还调整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证券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265号文)中有关房地产金融业务的规定,对符合一定监管评级要求、经营稳健、风险管理水平较高的信托公司,适当放宽对开发商资质、资本金比例等的要求。

  2008年10月,265号文曾将房地产行业风险摆在了突出位置。文件重申严禁向未取得“四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发放贷款;严禁以投资附加回购承诺、商品房预售回购等方式间接发放房地产贷款外,对于房地产开发商的融资门槛,再次强调资本金比例超过35%、“四证”齐全、二级以上开发资质等三个条件全部具备才能融资。

  此次《通知》对于经营稳健、风险管理水平较高的信托公司放宽了前述约束,也被业内认为加大了房地产金融的政策支持力度。

  《通知》还表示,支持信托公司开展与企业兼并、收购、重组有关的投资银行业务。根据风险可控、成本可算、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积极推动信托公司开展如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资产支持信托等直接融资型创新业务,重点支持民生工程、生态环境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行业龙头企业及具有自主创新能力企业的有效需求和科学发展。

  李旸表示,上述一系列利好政策为基建类信托产品和房地产类信托产品的发展带来新的空间,不过对于后者,由于房地产业仍然低迷,信托公司是否进入可能仍将持谨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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