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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录入日期:2005年12月13日   出处:中国证券报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开展会员制咨询业务须先备案  
 
  本报记者  夏丽华 北京报道
  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的《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要求,今后投资咨询机构开展会员制业务应履行报备程序。未履行报备程序的,不得开展业务。咨询机构应对投资者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切实加强研究支持、专业化服务及投诉处理。《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证监会就此发布相关通知,要求未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资格的,应在《规定》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递交申请,按规定程序取得会员资格,并履行报备程序。在2006年6月30日之前,暂不受理拟新开展会员制业务的机构的报备。《规定》提高了投资咨询机构的资本金要求,规定会员制机构实收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每设立一家分支机构,需追加不低于250万元的实收资本。实收资本低于500万元的机构,须在明年3月31日前提出切实可行的增资方案,在6月30日前完成增资,否则应停止会员制业务。
  按照规定,会员制机构只能在注册地及分支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会员。对现存的不符合要求的异地会员,必须继续做好后续服务和投诉处理,但不得新签订续招合同。
  会员制机构取得的咨询服务费用必须全额汇(存)入已报备的收费专用银行账户;会员制机构应对每笔咨询服务收入按10%的比例计提风险准备金,按月归集并存入风险准备金专用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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