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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业内专家认为直接发行A股是红筹股公司"返乡"的最佳途径,但法律专家指出,目前将境外注册公司作为上市主体直接发行A股存在法律障碍。值得关注的是,随着股改带来股权"全流通"后,不排除境外公司通过外资并购直接收购国内A股上市公司,达到回归目的。
金茂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李志强律师指出,要谈红筹股回归,首先要明确一个概念,即红筹股上市概念。这种上市方式是指拟上市企业先在海外离岸金融中心注册设立控股公司,然后该海外控股公司以外资身份并购国内公司资产或者股权,最终实现在境外上市。
根据目前的情况看,这类公司发行A股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联通模式",即国内母公司A股上市;另一种是将国内子公司改组成一家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并在国内上市。这又可分为两种,其一是将国内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上市(IPO);其二是海外红筹上市公司通过收购国内上市公司来直接控制境内上市公司,如"上实控股"控股"上实联合"。上述两种模式可以被看作是红筹公司在境内上市的基本模式。
国浩律师集团宣伟华律师也表示,目前我国的法律是排斥境外公司直接发行A股的。《公司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此定义下,境外注册的公司不能直接回国发股,这也是红筹公司当年始料未及的。
由于CDR的推出尚无时间表,李志强指出,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推进,股权"全流通"后,不排除境外公司通过外资并购直接收购国内A股上市公司,达到回归A股市场的目的。
至于说将境内子公司在国内发行上市是否会影响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李志强律师认为应该不会。他说,因为境内外两家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实是一致的,因此,只要按照《公司法》和《证券法》依法有序地对公司进行管制,不会影响公司治理水准。
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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