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红鼎创投基金创始人刘晓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正式批捕。红鼎创投应该说是国内比较早成立的创投机构,也是一家以本土民营资本为主体,以互联网、通讯和数字媒体等高科技领域为主要投资方向的风险投资公司。我本人也还曾和红鼎的创始人之一项建标先生在07年的一次天使投资人峰会上在同一个panel 作为嘉宾发言。刘晓人的被捕,引起业界广泛关注,甚至有人对创投行业本身提出了质疑。那么创投行业是否真如少数媒体所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乃是行业潜规则呢?
创投基金,或称创投企业,顾名思义指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创业投资,或称风险投资,属于广义的私有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PE)的一种。一般而言,私有股权投资机构都由职业投资人或称基金管理人从机构投资者和其他合格投资人处定向募集而设立,投资方向也集中于非公众公司的股权、资产或者其他所有者权益,并且将在未来将之出售给战略投资人(出售企业或股权)或公众投资人(IPO),创投企业的存续期限一般都在5至7年,投资期限则多为3年至5年。
创投基金的另一个特点或称行业惯例是由管理人管理企业,寻找投资项目,负责投资决策,而创投基金的投资人负有出资义务,一般不参与创投企业的投资决策,但为防范风险,投资人往往会在合伙协议或股东协议中设计种种制度以保障资金安全。其中之一便是:规定创投企业不得以借入负债的方式进行投资,亦不得对他人之负债提供担保。
反观刘晓人案例,据媒体报道,刘晓人向“投资人”借款可能高达数亿元,并向“投资人”承诺高额回报,甚至月利息达到30%,但这些高额借款绝大部分并未用于红鼎创投基金。姑且不论其所集资金究竟用于何处,单就以“借款”筹集资金的行为而言,其显然与创业投资的行业惯例是背道而驰的。
当然,必须认识的一点是,由于投资人并参与创投基金的投资决策,因此,如何保障投资人的资金安全、如何防范管理人的信用风险,的确是创投行业关注的核心问题。
目前,我国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规范的主要是2005年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及2006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则主要依据2003年开始实施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但前述规定主要解决的是创投基金组织形式的问题,对于创投基金的投资形式、投资限制、管理决策机制、退出机制等均未作出规定,对创投企业募集资金的行为也未予规定。
现阶段国内外商投资的创投企业以及部分国内知名创投企业都是按照创投行业惯例进行运作,应该说是比较规范的,但由于缺乏制度上的规范,创投行业鱼龙混杂也是不争的事实。
那么在法律法规予保障不够的情况下,投资人如何防范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和信用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呢?
根据本人在代表LP和其他投资人的相关经验,以下合同条款和机制会有一定帮助:
投资前对管理人的尽职调查
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与传统的实业投资不同,创投行业依赖的是基金管理人的专业素养,他们的投资眼光、投资经验和管理经验,因此,某一创投企业的管理团队往往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投资人往往很难通过公开途径获得对创投企业管理团队的全面认识和了解。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投资人在投资某一创投基金前,对创投基金管理人做尽职调查,了解管理团队的构成,管理团队成员过往的投资经验等等。选择诚信有经验的管理团队,可以说是投资成功的基础。
绑定管理人利益
按照创投行业的惯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人一般也必须向创投企业认缴一定出资,作为股东、普通合伙人或者必备投资者。这主要是为了保证管理人有一定的经济利益与创投企业的利益绑定在一起,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证管理人履行其对于创投企业的忠诚和勤勉尽职义务。
投资限制
一般而言,投资人在创投企业的设立文件(合伙协议、合作协议、股东协议等)中,均会对创投企业的投资方向做出规定,同时也会规定创投企业不得投资的领域或者创投企业不得进行的行为,这些投资限制即包括以借入负债的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对他人之负债提供担保。管理人存在违反投资限制的行为时,投资人可以要求管理人承担违约责任,严重违约时,投资人还可以要求撤换管理人。
出资承诺制
承诺制出资,即投资人的出资不必一次到位,投资人在创投企业成立时,只需承诺认缴一定的出资数额,并不必实缴到位,或者只实际缴纳一部分出资即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人可以根据创业投资进度分期向创投企业注入认缴出资,最长不得超过5年。各期投入资本额由创投企业根据创投企业合同及其与所投资企业签定的协议自主制定。
出资承诺制一方面是为了避免资金的闲置,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障资金的安全性。一般来说,创投企业在有具体投资项目,需要投资人出资从而实现投资时,创投企业的管理人会发出缴纳出资通知(capital call),该通知应明确规定投资项目的相关信息、各投资人应当缴纳的资金数额以及创投企业的账户信息等。境外基金的操作则是LP直接把资金汇入被投资企业的帐号,而不需经过基金管理人的手。通过此项制度,投资人可了解资金的投向,便于投资人监控资金安全。
鉴于中国企业有注册资本制度,多方出资的安排有一定障碍。实践中,也有投资人要求设立共管账户的做法,即创投企业在动用超过某一数额的资金时,需要由管理人和某一投资人共同签署方能放款。这种做法多见于投资人是政府引导基金或者其他对风险控制有特殊要求的机构的情况。
管理人定期汇报制度
管理人对于创投企业的运营和对外投资情况,应当定期向投资人汇报说明,一般是在投资人例会,例如合伙人大会、股东大会,或者定期提供投资使用情况和被投资企业的财务数据等等。以此,投资人可以定期了解和监督基金的运营,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以上是对投资人保障资金安全的几种常见做法进行了简要的介绍,当然,维护创投基金的利益,保障投资人资金安全,并不是投资人单方就能达成的。从红鼎创投基金的案例,我们也必须认识到,作为创投基金的管理者,为创投基金的信誉和长期利益考量,也应当以投资人利益为重,监督管理整个基金团队成员权力滥用的行为,防止出现信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