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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修订外资并购有关规定

  录入日期:2009年7月27日   出处: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反垄断审查改为经营者集中申报
 
  商务部23日消息,新修订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删除了“反垄断审查”部分,并在附则中增加了“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内容,但保留了商务部对中国企业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赴海外上市的审批权。
  新修订的规定删除了第五章“反垄断审查”部分,在“附则”中新增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表述为:“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当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不得实施交易。”此外,规定还对部分条款进行了文字修订。

  规定保留了商务部对中国企业特殊目的赴海外上市的审批权。“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2006年9月商务部公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10号文),规定中国企业设立特殊目的公司须经商务部审批。自10号文实施以来,没有一家此后成立的企业实现海外红筹上市。

  今年6月份,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副司长林哲莹表示,将鼓励更多的优质企业海外上市,10号文仍存在进一步完善的迫切需要。不过,一位法律人士对记者表示,金融危机后海外金融市场并不稳定,这也减少了很多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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