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文档
用户名: 密码:  
  ·中文版 ·英文版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首页 海外上市申请 海外上市动态 国企海外上市 国际财经 国内财经 政策动态 高端访谈
新闻 海外上市研究 国内上市动态 民营企业上市 中小企业 财富故事 企业之星 创业指南
会议 海外上市法规 海外上市案例 海外交易所 服务机构 风险投资 并购重组 私募融资
培训 海外上市博客 海外上市百科 上市公司人才 常见问题 图片新闻 视频播放 留 言 板
       栏目导航 网站首页>>国内上市动态
 

上交所设上市委员会负责审核工作

  录入日期:2009年8月7日   出处:中国证券报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本报记者 周松林 上海报道

  上海证券交易所6日发布了2009年修订版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审核暂行规定》。根据该《暂行规定》,上交所设立上市委员会,负责相关事项的审核工作。

  《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股票、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的首次上市,被暂停上市的股票、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恢复上市,股票、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等事项的审核。

  根据《暂行规定》,上交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审核决定。上市委员会委员从符合条件的会计、法律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其他组织的专业人士中聘任,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任。每次审核时,由上交所在上市委员会委员中选定7名委员参加审核,实际参加审核的委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有一名法律和会计专业人士。如发行人认为上市委员会委员中有与审核事项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不适宜参加审核的,应提交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但相关委员是否回避,由交易所审核决定。

  在审核过程中,参加审核的委员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交易所通知申请人接受询问,或者要求聘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专家发表专业意见。上市委员会对审核事项只进行一次审核。如发现存在尚待核实的重大事项或其他严重影响委员正确判断情形,经参加审核的过半数委员同意,可对该审核事项暂缓表决一次。

  审核事项的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审核决议须由参加审核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暂行规定》强调,申请人或相关中介机构及其代表人在提交相关材料中或接受询问时,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隐瞒重要事实的,上交所将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同时,证券发行人如不服交易所作出的决定,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交易所复核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相关决定不停止执行。


上一篇:金东纸业上市终获环保部“通行证”
下一篇:传10家红筹要回归A股 证监内部会人士称不清楚

 相关专题:
 
  热门文章:
 
 相关文章:
发表、查看更多关于该信息的评论 将本信息发给好友 打印本页
无标题文档
相关搜索
Google
搜索海外上市 搜索本站文章
关于我们--主要业务--广告服务--联系方式

环球财富  中国海外上市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现在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大山子南里
Add: Dashanzi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China
E-mail: 京ICP备16019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