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看待高市盈率发行与新股破发
——还原一级市场应有的投资风险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教授)
(根据2010年1月29日上海“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研讨会”本人发言整理)
原载《中国证券》 2010年第2期
中国股市20年风雨历程,我们的股民及机构投资者一同成长成熟。20年的能量积蓄,今天,中国股市终于进入了改革快车道。中国股市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它不是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单项推进。
(一)中国股市三大“顽症”及其治理路径
近20年来,由于市场环境的不成熟以及某些制度的漏洞或缺陷,中国股市一直存在三大“顽症”而遭人诟病,这三大顽症就是“新股不败”、“暴涨暴跌”、“死不退市”,它们分别横梗于发行制度、交易制度及退市制度之中,而且相互关联、交叉感染。
(1)顽症之一:新股不败——新股申购中签率超低;新股上市首日涨幅超高。
治理路径:IPO市场化——新股发行定价市场化;新股发行节奏市场化。
治理目标:新股上市首日“破发”成为一种随机现象,打新与炒旧具有对等风险。
(2)顽症之二:暴涨暴跌——牛市涨过头世界第一;熊市跌过头世界第一。
治理路径:打造多层次资本市场;构建现货与期货“做空”机制。
治理目标:慢牛短熊——在慢牛中,让业绩增长从容“吸收”市盈率泡沫。
(3)顽症之三:死不退市——垃圾股投机猖獗,严重扭曲股价信号。
治理路径:增设净资产退市法则,对接场外市场(OTC),打通“死缓”通道。
治理目标:让超级垃圾股更有尊严地退市,还原股价信号的真实性。
然而,自2009年6月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以来,中国证监会已快速行动起来,并开始着手解决中国股市存在的系列制度缺陷问题。尤其在2010年,中国股市将迈入真正的“全流通”时代,在这一环境中展开市场化改革,更值得我们投资者期待。例如,今年我们将试水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新业务,并同时在上交所推出国际板。
(二)“新股不败”的两大制度假设与缺陷
“新股不败”的两大制度假设:(1)制度假设之一:新股必须低价发行。根据窗口指导的“潜规则”,新股发行市盈率上限只能是30倍。(2)制度假设之二:熊市必须暂停IPO。根据惯例,只要证监会暂停IPO,则表明政府态度中的“熊市”可能来临;只要重启IPO,则表明政府心目中的“牛市”可能来临。这既是“政策市”,也是“政治市”。
两大制度假设的悖论:为什么“新股必须低价发行”?为什么“熊市必须暂停IPO”?因为发行人与投资人不成熟、不理性,他们尚不具备“发行人自负”与“买者自负”的资格。因此,新股发行定价尚不能“市场化”,而且新股发行节奏也不能“市场化”,它们都必须由证监会代为作主。既然如此,“新股不败”的神话也就变成了现实。这就是中国股市“新股不败”的制度假设与逻辑渊源。
两大制度假设的内在缺陷:强制压低新股发行价格,人为拉大一、二级市场差价,从而诱发中国特色的“打新”狂潮与“炒新”狂潮:超低的中签率;超高的首日涨幅!一级市场零风险/高收益与二级市场高风险/低收益形成巨大反差:市场被人为撕裂。当一、二级市场的差价暴利被大机构、大资金垄断独占时,中小散户及股民则只能搏杀在高风险的二级市场。与此同时,“熊市暂停IPO”让发行人与投资者无法体验一个完整的牛熊交替周期:熊市IPO为何物?
(三)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基本内容及进程
IPO市场化改革:2009年6月,证监会正式决定启动新股发行制度的市场化改革。新股发行制度的市场化改革,主要包括两大基本内容:(1)IPO定价市场化——废除“窗口指导”;(2)IPO节奏市场化——废除“暂停IPO”。改革宗旨:消除一、二级市场过大差价,让“打新”、“炒新”与“炒旧”一样具有完全对等的风险与收益。
新股发行制度市场化改革逻辑分析:
第一步:IPO定价市场化——高市盈率发行只是一种暂时现象,它有利于革除近20年来一、二级市场差价过大的老传统,还原一级市场投资风险。不过,一级市场的发行市盈率,始终都是被动地随着二级市场大多数股票的市盈率而“水涨船高”或“水落石出”。这一因果关系不容倒置。
第二步:IPO节奏市场化——只要证监会不再上演“熊市暂停IPO”的游戏,则新股上市首日“破发”必将成为一种随机现象。“打新”、“炒新”像炒旧一样可能亏损,而且新股发行也可能出现失败的案例。
新股破发之所以会成为一种“常态”,主要原因之一,由于信息不对称,有的新股发行定价可能太过乐观而偏高,而有的新股发行定价可能太过保守而偏低,因此,高估者上市首日可能“破发”;低估者上市首日则可能“暴涨”。这是市场表现出的一种“对称美”。
一般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牛市新股上市首日“破发”的可能性大于熊市。因为熊市发行定价大多万分审慎,而牛市发行定价则过于乐观、自信而高估。
第三步:发行市盈率向下回归,真正构建“买者自负”与“发行人自负”双重约束的市场机制。发行者定价与投资者打新、炒新将变得审慎而理性。
(四)从“新股不败”平静地走向“新股破发”
2007年既是世界大牛市,也是美国大牛市。2007年,美国三大市场共有273只新股发行,其中,230只新股在当年挂牌上市。上市首日(收盘价)跌破发行价的新股共计71只,即上市首日“破发”的比重超过1/3。此外,上市首日涨幅不足10%的新股共计65只;上市首日涨幅介于10——30%的新股56只;上市首日涨幅介于30——50%的新股19只;上市首日涨幅超过50%的新股也是19只。
另据Bloomberg统计,无论是发达股市,或是新兴股市,新股上市首日“破发”都是一种常态化现象,只不过,各地股市新股上市首日破发的比例有所差异而已。比方,2006——2009年期间,巴西和印度两国股市的新股上市首日破发比例均超过40%,而英国股市的新股上市首日破发的比例要低得多,大约只占10%略多,此外,香港新股上市首日破发的比例年均超过20%。
自2009年6月我国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以来,终于出现了两只新股上市首日“破发”的现象,即2010年1月28日,中国西电上市首日破发;2010年2月2日,二重重装上市首日破发。尽管新股破发“常态化”在我国股市还有待时日,但新股发行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已取得了显著的阶段性成效。
表一:中小板新股发行市盈率统计表
|
市盈率分组 |
2007年 |
2008年 |
2009年 |
|
10倍以下 |
0 |
1 |
0 |
|
10 ~ 20 |
5 |
6 |
0 |
|
20 ~ 30 |
87 |
63 |
0 |
|
30 ~ 40 |
4 |
1 |
25 |
|
40 ~ 50 |
0 |
0 |
21 |
|
50倍以上 |
0 |
0 |
21 |
|
合计 |
96家 |
71家 |
67家 |
注:2009年数据一直延伸至2010年1月11日。
从表一可以发现,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以来,发行市盈率冲破30倍潜规则上限,并随二级市场大多数同类股票而“水涨船高”,暂时的高市盈率发行,极大地缩小了一、二级市场原本过大的差价,从而使“打新”收益与“炒新”收益大打折扣,新股申购中签率也大幅提高。
表二:中小板新股上市首日收盘涨幅统计表
|
首日涨幅 |
2007年 |
2008年 |
2009年 |
|
30%以下 |
0 |
7 |
6 |
|
30 ~ 50 |
0 |
6 |
28 |
|
50 ~ 100 |
14 |
27 |
23 |
|
100 ~ 150 |
17 |
9 |
9 |
|
150 ~200 |
20 |
9 |
0 |
|
200 ~ 300 |
30 |
9 |
1 |
|
300%以上 |
15 |
4 |
0 |
注:2009年数据一直延伸至2010年1月11日。
从表二、表三统计结果看,新股上市首日涨幅从改革前的100%——500%下降至100%以下,甚至50%以下;与此同时,新股申购中签率比改革前大体提高了10倍以上。这是新股发行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取得的重大成效。
表三:中小板新股申购中签率统计表
|
中签率分组(%) |
2007年 |
2008年 |
2009年 |
|
0.01 ~ 0.05 |
18 |
33 |
0 |
|
0.05 ~ 0.1 |
35 |
30 |
0 |
|
0.1 ~ 0.3 |
25 |
8 |
35 |
|
0.3 ~ 0.5 |
14 |
0 |
16 |
|
0.5 ~ 1.0 |
4 |
0 |
14 |
|
1.0 ~ 1.5 |
0 |
0 |
2 |
|
合计 |
96家 |
71家 |
67家 |
注:2009年数据一直延伸至2010年1月11日。
(五)新股破发:买者自负PK 发行人自负
“新股破发”就是制度变迁的必然结果;“新股不败”已经事过境迁。切莫再用老黄历看新形势、新环境、新变化,现在是该到了摒弃侥幸,抛开幻想的时候了!新股上市首日“破发”在即,是买者自负,还是发行人自负?答案是:两厢自重。只有“新股破发”变成现实,中国股市才能真正构建“买者自负”与“发行人自负”的新股发行机制!
在新市场环境下,“买者自负”与“发行人自负”在身份和地位上,是对等而公平的。
何为“买者自负”?别总以为政府不会让新股破发,别总侥幸这只新股不可能“破发”!这种盲目“打新”与“炒新”的心态,只是一厢情愿,更是一种病态。尤其是在市场发生系统性风险的情况下,新股上市首日“破发”随时可能成为现实,投资者包括机构投资者,尤其是散户或股民,必须提高警惕,随时准备着“新股破发”。即便网下参与询价和配售的机构也不是不坏之身,他们同样也要随时准备着承担“买者自负”的后果。
何为“发行人自负”?证券法第35条规定: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
如果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如果发行失败,就意味着2000万至5000万的发行成本“打水漂”;如果下次申请上市,则发行成本从头计算,而且已留下前科,再次发行也会背上沉重包袱。此外,如果发行失败,承销商则会丢掉“大头”的承销费,这当然也算是一种损失。
(六)关于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几点重要认识
(1)坚持新股发行体制的市场化改革方向,中国证监会必须坚守两大底线:其一,新股发行定价的市场化不可动摇;其二,新股发行节奏的市场化不可动摇。
(2)笔者可能是国内第一个鼓吹“新股破发常态化”的人。我所说的“新股破发”特指新股上市首日破发,而且我主张新股破发应该常态化。
(3)新股破发既是市场信息不对称的必然结果,同时也是一、二级市场收益与风险对称的重要标志。
(4)在IPO市场化环境下,市场走势决定了IPO定价高低和IPO节奏快慢,而不是IPO扩容速度决定市场走势。这是国外股市的通行规则。
(5)在IPO市场化环境下,牛市“新股破发”的机会远大于熊市。因为牛市人们过份乐观,盲目自信,IPO定价易于严重高估;相反,熊市人们过份悲观,投资更加谨慎小心,因此,IPO定价易于严重低估。
(6)关于所谓“新股超募”,这是一个伪命题。首先,新股超募是一种市场选择;其次,新股超募对不同公司会有不同的效果。比方,一个快速成长中的优质公司,超募恰似锦上添花;反之,一个公司也许只能驾驭10个亿,你却硬要塞给它20个亿,他人也无权反对。
(7)有的询价机构建议“应该取消网下配售股的3个月锁定期”。笔者认定绝对不可能。主要理由:网下配售者不仅有定价权,而且优先配售,因此,买者自负毫不例外地包括询价机构及网下配售者,此外,网下配售者是大机构、大资金,同时他们又是信息强势者,如果放开“3个月锁定期”的游戏规则,对中小散户如何能体现公平公正?
(8)关于“市场化”的理解。有人断章取义、吹毛求疵,他们极端化地认定“市场化”就应该是彻头彻尾的“市场化”,而不应该只是暂时的“局部”市场化,也不应该是“渐进”市场化。很显然,这些人要求“一步到位”的纯正市场化,这种形而上学的东西是僵化、机械而有害的,不足取信。
最后结论:市场化是法治化、国际化的前提。中国股市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是大势所趋,不可逆转。市场化是基础,法治化是前提,国际化是最高境界。化解中国股市的三大“顽症”——新股不败、暴涨暴跌、死不退市。这既是市场化的过程,也是法治化的进程。切记:国际化必须要有良好的市场环境和完善的法治环境。当然,国际板不等于国际化,但它却是国际化的一种有益尝试和探索,正如QDII和QFII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