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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所公布《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实行质押券防范回购风险

  录入日期:2006年1月4日   出处:中国证券报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本报记者 周松林 上海报道
  据上证所消息,该所研究起草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已得到主管部门原则认可,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将在征求意见结束后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并正式发布实施。
  《征求意见稿》包含了债券现券和质押式回购两部分内容。其中债券现券部分基本上是对该所现有业务规则的梳理,而质押式回购部分则对目前实行的回购制度进行了重大革新,突出表现在三方面:一是实行质押库制度。新回购方案要求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在进行回购申报前必须申报质押券,作为质押券的现券实行“转移占有”。即投资者必须指明哪些现券作为质押券,这些债券将被过户到质押库中;二是按照证券账户进行回购交易和核算标准券库存。在新回购制度中,回购交易必须按照账户申报,结算公司按照证券账户核算标准券库存,防止质押券的挪用和串用;三是交易系统进行前端检查。只有在标准券足额的情况下,回购申报才有效。这意味着,投资者在进行回购融资前,必须首先申报足额的质押券,否则不能进行回购交易。
  在风险控制的前提下,考虑到市场参与者关于流动性和交易便利性的要求,交易所此前在交易关键环节上所做的设计,如当日买券当日回购、回购期间当日实时换券、到期卖券还款以及回购到期滚动续做等操作模式,在新的回购制度实行后仍然可以保留。在具体实施上,拟实行“新老划断”,即原有回购规模封闭运行,给予适当的缓冲期,在《实施细则》正式颁布后,新发行国债(包括所有目前已经发行但没有开展质押式回购的国债)均按照新制度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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