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文档
用户名: 密码:  
  ·中文版 ·英文版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首页 海外上市申请 海外上市动态 国企海外上市 国际财经 国内财经 政策动态 高端访谈
新闻 海外上市研究 国内上市动态 民营企业上市 中小企业 财富故事 企业之星 创业指南
会议 海外上市法规 海外上市案例 海外交易所 服务机构 风险投资 并购重组 私募融资
培训 海外上市博客 海外上市百科 上市公司人才 常见问题 图片新闻 视频播放 留 言 板
       栏目导航 网站首页>>新闻素材
 

“大脚印”案开庭审理蔡国强1990年创作引关注

  录入日期:2011年5月20日   出处:prnasia    作者:prnasia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北京2011年5月20日电 /美通社亚洲/ -- 5月20日上午,备受瞩目的“大脚印”著作权侵权案,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刘牧(笔名牧源)以爆破画作品《历史足迹:为北京奥运作的计划》侵犯了其著作权为由,将该画作者蔡国强告上法庭。

    对此,著名艺术家蔡国强先生表示,“脚印”的创意源自其1990年创作完成的《大脚印:为外星人作的计划第六号》,作品于1991年在东京展出并发表于展览画册《原初火球》中,后在世界多个美术馆巡回展出。随后,蔡国强在1993年为纪念诺曼底战役50周年创作的《诺曼底的光环:为外星人作的计划第十九号》作品中的火药大脚印,2002年为华盛顿国家博物馆个展《旅行者》提案的爆破计划《大脚印》,都运用了“大脚印”为观念主轴和视觉元素。以上作品发表于相关展览出版物。可见,包括奥运开幕式方案在内,“大脚印”是蔡国强一系列作品的重要理念和元素,且使用时间远远早于刘牧的作品。

    同时,蔡国强先生表示,从远古人类的壁画,到现代艺术,不同民族、不同宗教、不同文化的作品中,都有对“脚印”元素的使用,显然,谁发明了或谁先使用了“脚印”元素的问题并不成立。

    代理蔡国强一方的集佳律师事务所周丹丹律师称,判断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的基本原则是:接触+实质性相似。也就是说,一件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原告必须证明被告接触过原告作品,并且两作品在表现形式上有实质性相似。

    周律师进一步解释到,“就本案来说,蔡国强从未看到过原告刘牧的策划,而且蔡国强的‘大脚印’创意来自其早期系列作品,为独立创作完成;其次,蔡国强的作品为火药爆绘画,与刘牧的作品在表现形式上完全不同。基于这两点,我们认为根本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脚印”这类“主题创作”是否可被独占,也是本案的焦点之一。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张楚教授介绍说:《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是为了保护各种作品的表达形式,而非创意思想内容,这也是全世界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而关于主题创作,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显而易见,每个人都可以就某一主题进行独立创作。


上一篇:澳大利亚留学新政出台 剑桥英语考试获批用于证明语言能力
下一篇:惠生工程与巴斯夫签署项目联合承包合同

 相关专题:
 
  热门文章:
 
 相关文章:
发表、查看更多关于该信息的评论 将本信息发给好友 打印本页
无标题文档
相关搜索
Google
搜索海外上市 搜索本站文章
关于我们--主要业务--广告服务--联系方式

环球财富  中国海外上市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现在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大山子南里
Add: Dashanzi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China
E-mail: 京ICP备16019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