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文档
用户名: 密码:  
  ·中文版 ·英文版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首页 海外上市申请 海外上市动态 国企海外上市 国际财经 国内财经 政策动态 高端访谈
新闻 海外上市研究 国内上市动态 民营企业上市 中小企业 财富故事 企业之星 创业指南
会议 海外上市法规 海外上市案例 海外交易所 服务机构 风险投资 并购重组 私募融资
培训 海外上市博客 海外上市百科 上市公司人才 常见问题 图片新闻 视频播放 留 言 板
       栏目导航 网站首页>>企业高管访谈
 

耀华玻璃副总经理兼董秘宋英利:“禁转令”可能影响股改进程

  录入日期:2006年2月13日   出处:中国证券报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耀华玻璃副总经理兼董秘 宋英利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四章第27条规定“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笔者认为,股改后十二个月内非流通股“不得上市交易”的规定是非常正确的,但非流通股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的规定,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有值得商榷之处。
  原因有三点:
  1、非流通股股份在股改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的规定,限制了非流通股东本应享有的法律赋予的权利。新《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股份转让的限制方面,新《公司法》只是对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的转让做了限制。而新《证券法》则明确,依法发行的股票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可见,股改后非流通股份在十二个月内转让均不属上述两种法律予以限制转让的情况。因此,非流通股股份在股改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的规定,实际上是剥夺了法律所赋予非流通股份持有者转让股份的权利。当然,《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是在新《公司法》、《证券法》生效之前出台的,随着新《公司法》、《证券法》生效后宣贯工作的开展,建议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份在股改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予以解禁。
  2、非流通股份在股改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有可能会影响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进程。笔者就遇到几家上市公司,虽然其有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积极性,但其大股东由于历史原因经营极其困难,正在进行改制,急需转让上市公司股权,以其所得用于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来安置职工。按照非流通股份在股改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的规定,在上市公司股改后,其大股东在一年之内不能转让其股份,这样如果先行股权分置改革,其大股东就无法通过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来安置职工,由此可能会带来不稳定因素。迫于这方面的压力和担忧,这些上市公司就无法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可以说,非流通股份在股改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的规定,客观上影响了这些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进程。
  3、非流通股份在股改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这一限制,有可能使上市公司错失提高自身质量的良机。由于各方面原因,一些上市公司存在质量不高、甚至质量很差的问题,急需通过并购、重组来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实践中,有许多上市公司正在通过股份转让来实现战略重组,有些公司包括非流通股东是经过了多年的艰苦谈判才与战略投资者或收购方取得了一致合作的意见。如果此时响应国家号召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由于非流通股份在股改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这些公司就无法在较短时间内通过并购、重组来提升自身质量。而且由于商情瞬息万变,一旦失去并购、重组的良机,就有可能永远错失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的机会,这是谁都不愿意看到和所希望的。
  鉴于上述原因,笔者建议对非流通股份在股改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的规定予以解禁,这样既能维护法律赋予非流通股东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鼓励并购、重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同时,对加快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进程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上一篇:保持高成长是根本——武汉中百董事长汪爱群谈股改方案
下一篇:歌华有线董事长张淼表示今年数字电视用户将超五十万

 相关专题:
 
  热门文章:
 
 相关文章:
发表、查看更多关于该信息的评论 将本信息发给好友 打印本页
无标题文档
相关搜索
Google
搜索海外上市 搜索本站文章
关于我们--主要业务--广告服务--联系方式

环球财富  中国海外上市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现在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大山子南里
Add: Dashanzi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China
E-mail: 京ICP备16019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