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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融资策略

  录入日期:2005年9月10日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2005-3-20

 

   企业并购活动中,并购企业可采用多种融资方式。如果并购企业根据自身的资本结构确定一种合理的融资方式,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即以最低的资本成本产生足够大的控制力;如果并购企业选择不当,就有可能背上沉重的财务负担,甚至可能会影响并购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所以如何选择适当的融资方案融资,并购企业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西方企业并购融资的方案主要有企业内部融资,普通股融资,发行可转换债券筹资,换股并购,杠杆收购等几种型式。

 

  一、我国企业并购的主要融资渠道及存在问题目前适合我国国情的并购企业融资方式主要有内部股留存、增资扩股、发行债券、杠杆收购和无偿划拨等方式。但由于市场经济起步较晚和我国金融工具落后,使上述并购企业可采用的融资方式中仍存在许多问题,进而限制了我国企业的并购行为。

 

  内部融资。由于我国企业历史发展短,且在1984年以前企业的利润都要上缴国家,只有1984年以后,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制以后才开始形成增加的内部积累。刚开始时,企业利润留成的比例很小,直到1993年以后,企业才开始真正意义的内部积累,至今只有6年时间。企业要想在这短短的6年时间,积累到并购其他企业所需要的大量资金又谈何容易。

 

  增资扩股。在我国股票发行实行核准企业并购融资策略制,企业发行股票需要层层国家机关审批,若企业发行社会公募股票还需要国务院证监委审批和沪、深两地证交所的审查。目前在沪、深两地挂牌交易的800多家企业对我国广大企业来说已是凤毛麟角,已上市的企业在增资扩股中还受到一系列的法律制约。

发行债券。我国发行债券的主体只能是上市公司和重点国有企业。企业能发行股票上市已实属不易,在发行股票的基础上再发行债券在国内也是屈指可数。允许发行债券的国有企业应是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企业和基础产业,如三峡债券。目前尚无为企业并购发行债券的先例。至于可转换债券在我国才刚刚起步,也只是“试验”阶段。1993年深宝安第一次在深交所挂牌发行A股上市可转换债券,最后在1996年以失败告终。1998年8月在上交所发行南宁化工可转换债券,结果是否成功还有待于观望,所以在“观望”期间,企业不可能冒险发行可转换债券筹资。若是债转股成功,可转换债券不失为一种较好的融资方式。

 

  杠杆收购。在中国“小吃大”式的企业并购时有发生,但大部分并购资金通过融资负债取得的,真正意义上的杠杆收购几乎没有。现时我国在这方面人才培养刚刚起步,同时资本市场、债券市场和货币市场以及信用工具都不发达,利率杠杆反应迟钝,企业缺少灵活性强、流动性强的融资工具,缺乏成熟的市场和咨信评级配套,而这些都是LBO所必须的。因此在我国目前尚不具备实行杠杆并购的条件。

 

  无偿划拨。无偿划拨是指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代理人,通过行政手段将目标企业产权无偿划转给并购方的产权重组行为,是当前产权交易中十分常见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操作方式,该种方式优点是交易成本低、阻力小、速度快产权整合力度大,并购方往往会享受到当地政府给予的各种优惠政策。缺点是容易出现违背企业意愿的行政性“拉郎配”,从而使并购方背上沉重的包袱。兰陵集团并购环宇股份,一汽集团并购云南蓝箭,天津泰达并购美纶股份,都是通过无偿划拨方式进行的。

 

  二、改变我国落后的企业并购融资方式的策略

 

  大力发展金融创新,促进金融工具多样化。多样化的融资渠道使得企业在并购支付方式上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灵活选择,从而获得最好的资金来源和最低的资金成本。我们应借鉴国外经验,在发展资本市场的同时审时度势地推出一系列行之有效的金融工具,如可转换债券等。

 

  发展资本市场,充分利用社会闲散资金。目前我国城乡居民储蓄近5万亿元,但其直接投资范围狭小。同时,我国资本市场容量小,1996年我国的证券比率(股票市值与GDP之比)只有7%左右,而这一比例美国约70%,法国为130%,韩国近150%,马来西亚近120%。可见,我国股市还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如果证券比率提高为30%,则一年可实现直接融资的股票总市值就达1.5亿元。这对那些长期融资需求得不到满足,迫切要求拓宽资本市场渠道的企业来说,是极其重要的。对并购企业来说,也是解决资金问题的一条捷径。因此,目前应当加快资本市场建设,积极引导培养和监督,让其发展壮大。同时,对于成绩优良的并购集团和条件较好的子公司,国内上市的指标分配要优先。

 

  积极培育投资银行业务。在西方企业并购中,投资银行作为财务顾问起到了很好的媒介作用。如果没有这些中介机构向公众发行股票和债券来筹资,仅靠企业本身的资本很难进行大规模的并购。在我国,直接融资市场起步晚规模小,间接融资市场仍是我国资本市场的主体。作为直接融资市场的重要角色,投资银行尚未发展起来。因此,我国开展企业并购,应充分发挥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中介作用,充分运用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的资本实力、信用优势和信息资源,为企业并购开创多样的融资渠道。

 

 

来源:中华企业信息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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