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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森林 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向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作工作报告时说,今年要把立法工作提高到新水平。怎么理解这句话呢?我的理解是:一是加快立法,二是科学立法。 人大有一个五年立法规划,今年是第四年;而在目前的现实生活中,亟待完善、确立的法律多之又多,因此,我国立法的任务很重,必须加快步伐。但是,加快立法不等于仓促立法。立法工作不是儿戏,必须周密考虑、稳妥进行。如何使立法工作既快又好,办法就是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科学立法。 立法与我们平头百姓有关系吗?有关系,而且关系大着呢。以列入今年立法计划的物权法来说,它就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比如征地拆迁中的补偿问题、物业管理中的业主权利问题,甚至连拾金不昧是否应该索要报酬问题,物权法都可以给出一个明确说法。 对证券市场来说,物权法同样重要。最近两年,国有上市公司的MBO、资产流失等问题引起了较大的争论,监管部门想对其进行规范,但又苦于在法律上找不到十足的依据,监管工作遭遇法律难题。如果物权法出台,这些问题可能就不是问题了。去年的物权法草案规定,国有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无偿或者以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等手段将国有企业的财产转让,造成国有企业财产流失的,要承担法律责任;国有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的,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一部列入今年立法计划的法律———企业破产法,同样也是证券市场投资者期待已久的。我国证券市场建立以后,上市公司在我国的公司中就成了一个特殊群体,即使连年亏损、严重资不抵债,有关方面也是多方努力,想尽办法不让上市公司破产。除了地方政府考虑面子问题外,上市公司破产程序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企业破产法还可以解决另外一个重要问题———金融企业破产问题。2004年,南方证券等一系列券商出事,一时间令证券市场手忙脚乱,人心惶惶,差一点影响了稳定大局。如果金融企业破产问题早就有法可依,也许我们可以减少很多不必要的成本。 2005年,人大完成了对证券法、公司法的修改完善,解决了证券市场发展中的很多问题。但是,我国证券市场中还有很多其他问题没有解决,立法工作仍然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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