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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迈协议:决策机制双边变多边

  录入日期:2006年5月8日   出处:第一财经日报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根据修订后的清迈协议主要原则,各国在启动双边货币互换过程中,将执行集体决策机制

本报记者 徐以升 发自北京

5月4日,第九届东盟与中日韩(10+3)财长会议于印度海德拉巴召开,会议对“清迈双边货币互换协议”(下称“清迈协议”)的主要原则进行了修订,根据修订后的原则,各国在启动双边货币互换过程中,将执行集体决策机制。

清迈协议是2000年5月的“10+3”财长会议上达成的协议,旨在探索通过区域货币金融合作防范区域性金融危机。

社科院国际经济与政治研究所所长助理何帆昨天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表示,清迈协议至今一直是一种“双边制”的决策机制,执行集体决策机制有利于清迈协议向“多边制”过渡,而实行“多边制”将是清迈协议的重大变革。

逐步迈向“多边化”

修订后的清迈协议在主要原则之中明确了“将执行集体决策机制”。而在同日召开的中日韩三国第六届财长会议上,三国表示,要寻求进一步推动“清迈倡议”区域财金合作的可能途径,包括探讨实现“清迈倡议”多边化的途径。

何帆表示,当前框架内签署的绝大部分货币互换协议均为双边协议,然而双边协议具有很多风险。

“根据双边协议的特点,一个国家需要援助时,是由援助国自己决定是否提供援助,这样就会有很多风险,比如援助国以各种理由不愿意提供援助等,而且国与国双边的单一谈判成本很高。”何帆说。

他还表示,如果受援国需要货币援助,在双边协议的框架下意味着该国需要许多轮的双边谈判,而一系列的谈判过程会丧失预防危机的最佳时机。

何帆还透露,当前签署的协议的双边化还表现为只是“一对一”的协议,多边化的发展方向还包括一国同时与另外几个国家的“一对多”协议。

而多边化的发展将有重大成果。此次“10+3”财长会议上,菲律宾央行副行长Diwa Guinigundo称,菲律宾正与日本、韩国和中国就高达90亿美元的货币互换进行谈判,协议将于9月在新加坡举行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会议上签署。

中日韩同意研究创建区域货币单位可能性

除了发展修订清迈协议,中日韩财长会议以及“10+3”财长会议上还传达出了区域财金合作的其他信息。

中日韩三国财长表示,同意在“10+3”财长会议机制的框架下进一步研究相关问题,包括区域货币单位的有用性。这是中日韩三国财长首次就区域货币单位的协商事宜达成共识,这一设想与亚洲开发银行提出的“亚洲货币单位”不谋而合。

此外三国财长还表示,要解决有些国家在国际金融组织中代表性严重不足,未能正确反映其当前经济实力和在全球经济中的相对地位的问题。

“10+3”财长会议也在声明中称,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制定方面的合作,应对潜在风险。尤其是鉴于目前油价高企的情况,供需双方要迅速采取措施来稳定油市。

名词解释

清迈协议

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许多东亚国家认识到,任何国家和地区都很难依靠自身的力量防止危机的深化和蔓延。加强地区金融合作是保持金融市场稳定、防止金融危机再度发生的有效途径。

2000年5月,“10+3”财长在泰国清迈共同签署了建立区域性货币互换网络的协议,即《清迈协议》(Chiang Mai Initiative)。《清迈协议》主要包括两部分:首先,扩大了东盟互换协议(ASA)的数量与金额;其次,建立了中日韩与东盟国家的双边互换协议。之后,东亚“10+3”货币互换机制取得了实质性进展,截至2003年12月底,中、日、韩与东盟10国共签署16个双边互换协议,累积金额达440亿美元。

迄今为止,《清迈协议》是亚洲货币金融合作所取得的最为重要的制度性成果,它对于防范金融危机、推动进一步的区域货币合作具有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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