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外商投资性公司可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
录入日期:2006年6月6日
出处: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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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日前公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中规定,允许外商举办的投资性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投资性公司应视为股份有限公司境外股东。《补充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补充规定》还规定,经商务部批准,允许被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投资性公司从事经营性租赁和融资租赁业务;允许投资性公司承接境外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允许被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投资性公司委托境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产品并在国内外销售,从事产品全部外销的委托加工贸易业务。
据专家分析,《补充规定》是对商务部2004年11月发布的《关于举办外商投资性公司的规定》的完善,旨在进一步鼓励跨国公司来华投资,完善外商举办的投资性公司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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