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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政策演变

  录入日期:2006年7月22日   出处:经济观察报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1995年9月,国务院颁发有关文件规定:在国家有关上市公司国家股和法人股管理办法颁布之前,任何单位一律不准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的国家股和法人股。外资被明令禁入中国A股流通市场。

1999年8月,国家经贸委颁布《外商收购国有企业的暂行规定》,虽然明确了外商可以参与购买国有企业,但审批之复杂令并购困难重重。

2001年11月,外经贸部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对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A股或B股和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受让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做了原则性规定。

2002年7月1日,《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设立规则》、《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规则》正式实施。

2002年10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出台。

2002年11月4日,证监会、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和法人股,明确规定相应原则、条件和程序,暂停多年的外资并购上市公司得以重新全面启动。这标志着外资收购境内上市公司进入了实质性实施阶段。

2002年11月7日,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允许合格境外投资者通过托管银行投资于境内A股市场。

2002年11月8日,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规定了国有企业(金融企业和上市公司除外)向外资转让国有产权、股权、债权和资产,或者接受外资增资,改组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政策。

2003年3月7日,外经贸部、国税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暂行规定》,对外资并购的原则、程序、审批作出了相关规定,为外商收购境内企业股权或认购增资或增发股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后购买并运营境内企业资产,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后以该资产作为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等形式投资提供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

2004年底,商务部公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最近的一次商务部颁布此目录。

2005年1月和4月,外管局分别颁发了“11号文”与“29号文”,使外资投资者海外退出之路被堵,但年底又颁布了“75号文”,使得海外上市又变得通畅。

2005年12月31日,五部委联合发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2006年7月7日,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副局长宋和平表示,“外资并购中国装备制造业及其他行业龙头企业是近年来中国在对外开放中面临的一个新问题,我们应当立足长远,全面规划,在保持对外开放基本方针,积极引进国外的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同时,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和工作机制,加大对外资并购中国重点和关键产业骨干企业的监管力度。”宋和平是在就美国凯雷公司收购徐工机械一事发表评论时做出上述表示的。

本报记者 李利明 尹先凯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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