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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新规收紧 红筹上市或将萎缩

  录入日期:2006年7月25日   出处:中国经营报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一波三折的红筹上市规程又有了新的突破。《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最近在业内流传,然而这份规定尚未出台,就已经在业内引起一片争议之声。
  审批收紧
  据记者了解,此次的规定是在原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基础上修订而成。
  按照《规定》,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境内关联公司的,必须报商务部审批。
  北京嘉富诚资本研究有限公司总裁郑锦桥认为,这个规定增加了商务部核准外商投资和并购过程中的审批弹性。一方面要加强对"假外资"(即指中国居民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和国外关联企业并购审核;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对外资并购中国企业的审批程序。他认为,该规定如果最终颁布实施,有可能给希望参与并购的外国投资者带来担忧。
  事实上,此办法出台被业内认为是对近期国资流失,以及对外资过度开放讨论事后纠偏的体现。香港某创业投资人士表示,此政策放出的信号是收紧外资并购,而《规定》中有关"反垄断审查"章节中所体现的内容,甚至比反垄断法(草案)的规定更加严格。
  观察人士认为,这很可能会带来一种结果:增加红筹上市成本,间接导致红筹萎缩。
  按照《规定》,特殊目的公司设立时必须到商务部申办核准手续,当特殊目的公司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时,也要经过商务部批准。分析人士认为,这事实上等于控制了红筹上市的两个重要环节。
  业界担忧
  按照《规定》中的部分条款,业界人士多认为,新的规则将增加红筹上市的成本,同时加大红筹上市报批难度。
  广州某中介公司人士告诉记者,原来境外上市企业进行并购,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可以在省级或者当地的外经贸部门进行办理,事实上只需到各地外经贸委备案即可。但在《规定》出台后,并购境内企业将要面临更加复杂的审批手续。
  "除了办理正常的手续,还要往北京跑。更令人担心的是,我们不知道商务部批准与否是采取什么样的标准,因为现在来看规定没有可操作性。企业难以琢磨其标准,红筹上市这个渠道将变得更不确定。"上述人士说。
  北京一家中介机构则认为,如果权限集中在商务部,其是否有足够的人力物力来审批也是个问题。
  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全朝晖认为,这样的结果将直接导致红筹上市成本的增加。受影响最大的将是中小型企业和中型风险投资企业。以后可能形成的格局是,红筹之路将渐渐萎缩,而企业将寻求到香港H股直接上市,或者国内A股市场上市。
  监管之惑
  对红筹上市而言,《规定》中具有突破性的一个章节是第四章--《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其中明确了可以用跨境换股的形式进行并购。而在此前,境外企业要并购境内企业,必须采用现金并购方式,并需要繁复的手续。
  《规定》中明确,"特殊目的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境外上市的股票发行价不得低于其所对应的境内企业股权(或资产)的评估价。"而在实际的操作中,评估价格往往成为报批时的影响因素之一。
  另有律师认为,把中国居民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也归为外国投资者一并进行管理,这种做法并不妥当。
  德勤会计师事务所有关人士认为,《规定》至今仍没有配套的税务法规出台,这是对于外资并购监管的缺陷。以红筹上市为例,他认为,如果可以模仿国外订立"实际控制地"法则,即对于境外上市主体,即使注册地在境外,但只要实际控制地在境内,就可视同为居民纳税人进行税收征管。
  "有很多国内企业设立境外企业是为了避税,只要可以设立此种税制,事实上也可以有效地防止国内资产流失,因为国内企业会衡量相关税收成本。"上述德勤会计师事务所人士表示。
  资料链接
红筹上市模式
  指境内企业实际控制人以个人名义在开曼群岛、维京等离岸中心设立壳公司,再以境内股权或资产对壳公司增资扩股,并收购境内企业的资产,以境外壳公司名义达到曲线境外上市的目的。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草案)增改的主要内容
  1.如果被并购企业为上市公司的,还应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该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外国投资者在该企业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该企业投资总额项下进口自用设备、物品不享受税收减免待遇,其他税收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3.因企业增资扩股导致外国投资者在企业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仍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待遇。外国投资者并购上市公司的有关企业待遇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4.并购当事人应对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进行说明,如有双方属于同一个实际控制人,则当事人应向审批机关披露其最终控制人,并就评估结果是否符合市场公允价值进行解释。当事人不得以信托、代持或其他方式规避前述要求。(巫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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