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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向市场化回归

  录入日期:2006年8月4日   出处:证券日报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中国证监会日前正式发布《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作出重大调整。《办法》既是对上市公司收购兼并在制度上予以规范,更是对即将到来而又频繁发生的全流通背景下的市场收购兼并行为的一个指南。《办法》的核心要义在于,确立以市场化为导向的上市公司收购制度,推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形成市场化的上市公司优胜劣汰机制,以利于上市公司借助证券市场平台做优做强做大,使证券市场长远健康发展。
  新的《办法》对上市公司收购制度做出了重大调整,将强制性全面要约收购方式调整为由收购人选择的要约收购方式,赋予收购人更多的自主空间,降低了收购成本,充分体现了鼓励上市公司收购的价值取向和立法精神;通过强制性信息公开披露、程序公平、公平对待股东、规范收购人主体资格、加大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监管力度等多方面的措施,将间接收购和实际控制人的变化一并纳入上市公司收购的统一监管体系,维护市场公平,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转变监管方式,简化审核程序,监管部门由过去的事前审批转变为适当的事前监管与事后监管相结合,加大持续监管的力度;强化了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为投资者服务、为增加并购透明度服务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上市公司收购活动的约束作用,提高市场效率;强化公司治理要求,对管理层收购严格监管;明确外资收购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所谓并购向市场化回归指的是,《办法》强调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上市公司收购活动的约束作用,提高市场效率。《办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确立了市场化的收购制度。
  首先,强化了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为投资者服务、增加并购透明度服务的要求。《办法》规定,收购人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的具有从事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收购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聘请财务顾问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说明收购人具备要约收购的能力。
  其次,披露信息要求更加明确、透明。《办法》规定,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依法披露信息;在其他媒体上进行披露的,披露内容应当一致,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指定媒体的披露时间。《办法》要求持股介于5%-20%之间的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按照收购人的标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除须披露前条规定的信息外,还应当披露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等内容,这样被并购者以及投资者对收购人的收购能力、目的等都有明确了解,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损失。
  再次,在支付方式上更加市场化。《办法》规定,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上市公司的价款。由于市场已基本实现全流通,因此,取消了以往购并过程中的流通股东、非流通股东不一致的收购价格,统一规定为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
  协议收购方式,原来并不透明,经常受到投资者的质疑。此次《办法》对协议收购规定的非常明确、具体。
  在国外成熟资本市场,上市公司之间的收购与反收购是司空见惯的事。市场化并购是上市公司做大做强的基本手段之一。因此,有关业内人士指出,未来的购并机会将大大提升,在购并方式上,整体上市、换股式的购并或许成为未来主要的购并形式。(文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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