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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新规:徐工收购批复与否将有结果

  录入日期:2006年8月11日   出处:第一财经日报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由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等六部委同时发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下称《规定》)近日再次成为了炙手可热的话题。这似乎意味着,凯雷集团收购徐工机械一案也将有规可循。不过,昨天《第一财经日报》从徐工集团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高层处获悉,徐工集团可能不会受到该《规定》的影响,但他同时也预测,收购项目批复与否可能很快会有结果。

该《规定》将从今年9月8日起执行,而徐工集团上报凯雷的收购方案已经事隔多日。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新规定的部分细节也透露出商务部等审批机关对外资并购的审批态度有所转变。

新《规定》第二十五条中明确指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除本规定另有规定外,审批机关应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决定批准的,由审批机关颁发批准证书。

上述人士表示,这说明对外资审批的过程中,各审批单位会及时做出一个结论性的意见。他说:“从规定中可以看出,大部分的程序徐工集团都走过了。”据记者了解,徐工集团手头的工作是,已经递交了7月商务部听证会的补充材料,公司高层们都在静观其变。

之前,徐工并购案的焦点之一就是徐工机械被并购后是否会影响国家经济安全这一问题。新《规定》有明确定义:即“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

他认为,徐工并购项目并不涉及到《规定》中所称的国家经济安全因素。从行业产品看,其也不存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的问题。从销售额看,整个工程机械行业的年销售额是1200亿元,还不如美国卡特彼勒一家公司的年销售额,也不如江苏电力公司的一年销售额。同时,其占机械工业总的销售额比例也仅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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