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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新规属"跨境换股" "特殊公司"纳入监管

  录入日期:2006年8月11日   出处:第一财经日报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六部委前天联合发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下简称《规定》),对业界盼望已久的跨境换股和特殊目的公司的操作细则、审批流程和日常管理做出了详细规定。在被称作“并购之年”的2006年仲夏,《规定》规范了中国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的实施路径,全流通市场上中国上市公司通过并购引进海外战略投资者的进程有望提速。《规定》还可望解决以往红筹上市所隐藏的资本外逃和税收损失等问题。

一年前,投资银行界以及创投业界就开始传闻“跨境换股”的具体条例,如今在《规定》第二十七条中指出,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系指境外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或者境外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股份的行为。

以股权作为支付方式,香港投行人士表示,这意味着并购将不必再进行现金交易,这其间所涉及的外汇流动问题就将迎刃而解。民企此前一直通过“红筹股”的方法海外上市,通行做法是,企业实际控制人以个人名义在开曼群岛、维京、百慕大等离岸中心设立壳公司,再把境内股权或资产对壳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并收购境内民营企业的资产,以境外壳公司名义达到曲线境外上市的目的。

商务部研究院梅新育博士告诉本报记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方式本身就是中国外资并购法规的一大进步。虽然换股并购在中国的外资并购活动中经常出现,在国际企业并购中更是广泛存在,但我国一直以来还没有对此的具体法规。新的《规定》将离岸公司方式纳入监管,以往存在的资产流失、假外资等问题可望得到有效管理。

同样从灰色地带纳入日常管理之中的,还包括红筹上市关键点-特殊目的公司(以下简称SPV)的审批和监管。《规定》指出,SPV指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规定》主要规定:境内公司在境外设立SPV,应由商务部核准,批准后,SPV在1年内有效。SPV的境外上市交易,应经证监会批准。同时,SPV境外上市的股票发行价总值,不得低于其所对应的经中国有关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被并购境内公司股权的价值。当SPV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境内公司还须向商务部报送SPV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和其最终控制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章程以及境外上市的相关文件。投行人士认为,这些规定将有效“卡”住恶意的资产转移和控制境外上市的境内企业的资产质量。

在“跨境换股”有效减少外汇流动之外,SPV的境外上市融资收入,也被纳入了外汇局的有效监管之下,“按照报送外汇管理机关备案的调回计划,根据现行外汇管理规定调回境内使用。”方式可以有向境内公司提供商业贷款、在境内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和并购境内企业三种。(第一财经日报 吴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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