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区域竞争的基本态势与主要问题
经过多年的发展,目前我国区域竞争出现了几大态势。陈耀介绍,区域竞争目标以外资等稀缺要素为主开始向间接领域拓展;区域竞争主体以地方政府组织为主,尚未真正向企业化运作转变;区域竞争程度沿海地区高于中西部,“双头龙”现象引人注目。
改革开放特别是上个世纪80年代实行财政“分灶吃饭”和“拨改贷”以后,除了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国家投资以外,各地区经济发展所需建设资金已不再来自中央财政预算,主要是银行贷款、发行股票和各种债券以及企业自身积累,由于这些渠道的融资门槛高且受额度等种种限制,往往难以满足地区发展需要,地区发展自然把注意力更多地瞄准外商直接投资。
陈耀指出,需要注意的是,区域竞争不仅仅是针对要素资源的直接争夺,不针对要素资源的间接竞争或竞赛也日趋活跃。比如GDP增长速度和总量竞争;产业升级竞争。相当多的地区都把微电子、生物医药、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汽车、装备制造业等重化工业作为未来的产业发展定位,迄今全国已有汽车整车生产的省份超过23个,“求高、求新、求大”成为地区产业竞争的重要标准。
此外,还有争建国际性城市和大都市圈(群、带)。目前,至少有20多个城市提出了建设国际性城市的构想,不仅包括像北京、上海、天津、哈尔滨、长春、沈阳、大连、广州、深圳、青岛、西安、南京、武汉、厦门等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还包括福州、长沙、温州、南宁、海口、苏州、三亚、丹东等不同等级和规模的城市。
从竞争手段和工具看,中国目前的区域竞争一般包括鼓励类和限制类两个方面的措施。在鼓励类方面主要是实施土地、税收、租金、水电等优惠政策,以争取外商及区外投资者,并采取“待遇留人、事业留人、感情留人”等措施。在限制类方面主要通过设置一定的技术标准或政策壁垒,限制外地产品、外协件以及建筑、商贸等服务型企业进入,以保护本地产品和服务市场。地方政府利用的鼓励类政策工具,最主要的是给予投资商优惠的土地价格和减免地方税。
区域竞争中采用的限制类手段五花八门,由于目前通常将这类行为归为地方保护,国家有关部门已出台了禁止地方保护的管制条例,但实际上目前设置地方壁垒仍不同程度存在。
理论上,区域竞争不等同于辖区政府间竞争或地方政府竞争,而是包括地方政府、当地企业和居民在内的多元主体所构成的、体现区域整体利益的一种竞争。但是,由于地方政府在中国地区经济发展中实际上扮演着“推动者”的角色,因而自然也成为区域竞争中的一个重要主体或组织者。
从竞争程度上看,沿海发达地区的竞争明显要比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突出。而在沿海地区内部,长三角、珠三角地区的竞争要比环渤海地区更显著。陈耀提醒说,在地区竞争中有一种被称为“双头龙”的现象很值得关注。
所谓“双头龙”现象是指在一个大的经济圈内有两个等级和规模相当的城市,他们为争取经济的中心地位或龙头地位而展开着或明或暗、互不相让的竞争。比较突出的如:京津冀经济圈中的北京与天津;山东半岛经济圈中的济南与青岛等等。这些双头龙城市从级别上分别属于中央直辖市、省会城市或副省级城市,其发展项目和投资均在国家计划单列,相互不存在隶属关系;两市虽然地理相近,但在发展上各自为政,要素流动受限,甚至互设壁垒,以致在基础设施和产业项目上重复建设、闲置浪费严重。
区域竞争总体上积极效应大于负面效应
目前的区域竞争是在地方分权改革后地区权益得以确立、各地区谋求加快自身发展的历史背景下形成的。陈耀评价说,它既带来地区活力增强等积极的效应,同时也产生资源低效配置等负面问题,但总体上是积极效应大于负面问题,对区域竞争行为应鼓励、引导和规范。
陈耀认为,区域竞争中出现的诸多问题主要在于政府体制转轨滞后,且没有伴随区域竞争而建立起相应的法律规范和有效的区际协调机制。现阶段的区域竞争总体上属于“让利竞争”模式,这是区域竞争的初级阶段,必须向适应科学发展观要求的高级阶段转型。
由集权到分权的改革使各地区政府被赋予一定经济调控权,同时负有发展地区经济、增加当地居民就业和地方财政收入等责任,地区利益得以确认。这种权责利为各地区自主发展提供了动力和条件,而地区自主发展必然带来区域之间直接和间接的竞争,区域竞争反过来又激发了地区发展的活力。改革20多年来中国经济保持持续快速的增长,与区域之间的竞争及其产生的持续发展活力分不开;区域竞争程度越高的地方,经济增长越快,对全国经济的贡献也越大。近些年,中国区域竞争还促进了区域内投资环境和发展环境的整体改善;促进了要素流动和地区间的分工合作;促进了地区体制转型和创新。
此外,地方竞争机制对解决政府中存在的“委托-代理问题”也产生了一定的效果。比如上海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着力降低商务运行成本,江浙两省纷纷效仿和应对。通过这种公共权力主体之间的竞争,减少了公共代理成本,并抑制了公共部门代理人的机会主义。
陈耀介绍说,中国区域竞争在产生许多积极效应的同时,也伴随着不少负面问题。比如,为保护本地企业和市场,地方政府以政府行为介入市场竞争,阻止资源流出、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阻碍了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基础性作用的发挥;不合理重复建设造成大量资源闲置和浪费等;地方政府过分注重经济增长而忽视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招商引资中的恶性竞争导致土地粗放利用和国家税收流失。
陈耀认为,上述问题在各地区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但这些问题并不是区域发展和竞争的主流,区域竞争的积极效应更大,应当予以鼓励、引导和规范。而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是项目审批制、投资决策体制、官员政绩考核体制等政府体制转轨滞后,缺乏区域竞争规范和有效的协调机制。
迄今的区域竞争可以概括为是以“让利竞争”为主的模式。即在招商引资中,地区间竞相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出让土地、减免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先征后返、高耗能企业的电价补贴、免除应交的各种费用等出让好处或利益给投资商;在产权重组中,各地方竞相通过债务核销、人员安置、资产低估等优惠措施吸引区外投资者购并本地资不抵债企业。
陈耀分析,从区域竞争的阶段和层次看,“让利竞争”与企业的削价竞争相似,是一种初级的、低层次的竞争模式。这种模式到了终结的时候。因为“让利竞争”模式虽然可以使地区短期内获得外资、就业增长、少量地方税收等好处,发展初期也是需要且有效的。但从根本上看,这种竞争使国家利益和地区长远利益严重受损,这些损失主要包括国家和地方一部分税收流失,土地价格没有反映其真实价值,竞相压价导致企业利润空间大幅压缩以及竞争造成的环境损害等,而长期竞相让利已导致一些地区可利用土地减少过快,危及到地方可持续发展。
此外,让利竞争对境外中小投资商会有一定吸引力,但对国际战略投资家来说,他们更多看中的不是当地的优惠政策,而是当地优良的服务配套环境、规范透明的制度和高效的行政运转体系。要提升引资质量,必须更多在服务水平上下功夫,更好地提供地方层次的公共物品,这将成为区域之间争夺要素资源的关键。陈耀提出,应当按照新时期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向新型的“服务竞争”模式转型,沿海发达地区尤其应成为率先转型的典范。
促进区域竞争规范和转型的政策措施
陈耀建议,促进区域竞争规范转型首先要进一步深化政府体制改革,大幅削减政府部门的项目审批权。地方政府部门重点要管好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执行、建设项目的环境评估、土地利用和占用的监察等。
建立全面、科学的地方政府官员政绩考核制度和升迁激励机制。上级政府对下级的政绩考核和升迁激励决定着地方政府行为趋向,应本着局部效益和全局利益、重点任务和全面工作,短期目标和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制定符合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政府政绩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以及激励措施,并尽可能地形成规范化的政府官员政绩考核和升迁制度。
在明确以法律规范的形式界定各级政府间的事权基础上,着力解决地方政府财权小于事权的不对等问题,适当扩大地方政府尤其是中西部不发达地区政府的财政调控权。由于现行财权难以履行事权的要求,尤其是保障地方层次的公共品需求,迫使一些地方特别是财政困难的政府千方百计在财政增收上做文章。
由于中国是一个国土辽阔、地区发展很不平衡的大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区域竞争不仅正常,而且具有积极意义。陈耀认为,要保障区域竞争的健康有序,必须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明确哪些竞争行为是法律允许的、政策鼓励的,哪些竞争行为是法律禁止的。或者只规定法律禁止的行为,除此之外的行为均视为不违法。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也要依法办事,对于地方政府在发展和竞争中出台的措施依法进行监督。同时,加快推行地方政府政务公开,这既是营造良好市场条件和制度框架的前提,也是以法律规制来规范地方政府竞争的条件。陈耀强调,这种法律规范也要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给予地方政府发挥其应有职能的相对宽松的法律环境。
陈耀介绍,从国外大都市区实行区域协调管理的做法和经验看,各类跨区域行政组织都把区域规划作为主要政策重点,体现区域规划的全局性、战略性、长远性。在此基础上建立跨区域的比如区域经济联席会议、区域经济联盟或协调委员会等管理机构,赋予相应的规划和调控权,由它来处理解决单一地方政府无力解决的难点问题。陈耀同时指出,由于政府管理体制不同于联邦制国家,行政等级制对行政区划的影响较大,缺乏行政等级的跨区域协调组织实质上不具有有效的协调能力。
基于这样的现实,陈耀建议组建中央区域政策委员会。陈耀认为,中央区域政策委员会可以设在国务院下,由中央综合部门和各省市代表组成。主要职能是按照中央“统筹区域发展”的方针,制定全国的空间布局规划、区域发展战略和区域经济政策;协调各大区、各省区之间的利益关系,整合区域资源,促进区域之间经济社会的均衡、协调发展,特别是扶持经济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针对“问题区域”提出振兴方略,推进大都市经济圈的一体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