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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今起施行

  录入日期:2006年9月1日   出处:证券时报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据新华社电 9月1日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一批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正式施行,涉及教育、环境、安全、保险、金融等领域,将对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产生广泛影响。

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9月1日起开始实施。办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出现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或者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以及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的,均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保监会颁布的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和非保险机构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管理办法,也将于9月1日起开始实施。对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的,规定该保险公司应当具备“开业2年以上”“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外汇资金不低于1500万美元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最近2年内无受重大处罚的记录”等条件。对非保险机构申请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的,规定其应当具备“具有合法的外汇资金来源”“经营稳定,财务状况良好”等条件。

另外,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新修订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均自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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