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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与“贫”之间——访澳偶感

  录入日期:2006年9月28日   出处:经济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前不久到澳大利亚出席一个以中国经济为主题的国际研讨会,见到了不少定居在那里的中国同行。与以往的话题有所不同,感叹于国内的变化,这一次他们同笔者聊得最多的,是国内的日子如何好过,国内的钱如何好挣。笔者诧异:难道在澳的日子就不那么好过?在澳的钱就不那么好挣吗?一位同行回答:在澳大利亚,致富难,受穷也难。这句话,引起了在场许多人的共鸣:概括得精辟!

稍具经济学常识的人都知道,这实际上是说,澳大利亚有着一套“劫富济贫”的收入分配制度。

澳大利亚人的收入差距不大,在世界上算是出了名的。远的不讲,就以2004年的家庭每周可支配收入(税后收入)为例,低收入家庭(即收入在全部家庭排序最低10%-30%之间的家庭)为300澳元,较上年增长9%;中等收入家庭(即收入在排序40—60%间的家庭)为492澳元,较上年增长7%;高收入家庭(即收入在排序80—100%间的家庭)为1027澳元,较上年增长3%。高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家庭之间的收入差距,只有3倍多一点。而且若注意到高低收入家庭之间在收入增幅上的显著差异,还可看出,两者之间的收入差距是一种不断拉近的趋势。

收入分配格局之所以是如此情形,同澳大利亚长期实施的收入分配制度直接相关。概括起来说,澳大利亚的收入分配制度,主要由收入援助、最低工资和个人所得税等三项组成。三者的功能,可谓大相径庭。其中,收入援助和最低工资制度旨在“济贫”——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个人所得税则旨在“劫富”——在调节高收入群体收入水平的同时,也为庞大的收入援助开支融资。

收入援助制度由澳大利亚早年的养老金计划演化而来。与其他典型市场经济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有所不同,澳大利亚收入援助制度的基本目标在于消除贫困,而非均衡居民在不同年龄阶段的收入水平。故而,通过运用各种再分配手段,以拉近居民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是其基本的特征。收入援助的项目五花八门,各有各的政策意图。比如,有旨在为抚养子女的家庭提供帮助的所谓“家庭援助”,有为那些因父母全职工作或学习而将子女托付给幼儿园等第三方看护的家庭提供补助的所谓“子女看护津贴”,有向承担看护残疾人、儿童义务的人员提供的所谓“看护人员津贴”,有专为老年人发放的所谓“老龄补贴”,有为失业者设计的所谓“失业津贴”,有对年轻人和学生发放的所谓“青年津贴”、“学生津贴”和“土著学生津贴”,有对因生理残疾或智力障碍而无法工作或每周工作时间少于30小时的居民发放的所谓“残疾人员补贴”,等等。多数的援助项目,都按照统一而非有差别的标准支付,且与受援家庭的收入水平无关。并且注意向包括老人、残疾人、失业者、单身父母、战后老兵等特定的弱势群体倾斜。目前在澳大利亚,有近80%的家庭享受着收入援助。

澳大利亚的最低工资制度,早在1903年便开始实施了。1996年颁布的《工作场所关系法案》,明确规定联邦政府有义务设定并维持一个最低工资安全网。目前,联邦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2.75澳元。在不低于联邦政府设定的最低标准条件下,各州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分别制定本州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而言,各州的最低工资标准制定及其实施,是一项颇为复杂的工程。不仅要考虑行业、职务、职别、年龄等多项因素,以分别制定适用于不同岗位的最低工资标准,而且在标准公布后,还要检查、监管标准的实施情况,接受雇员的投诉,对违反标准的雇主给予处罚。由于有了比较严密的制度保障,最低工资制度可以在澳大利亚得到有效的运行。

个人所得税是澳大利亚的第一大税种。这其中,当然有为税收收入方面的考虑,但更重要的着眼点,是以其所具有的调节收入分配功能来实现拉近贫富差距的目标。澳大利亚实行分类所得税制,所有收入按照个人所得、经营所得和资本利得等三个类别,分别缴纳所得税。其中,个人所得与资本利得适用同一套超额累进税率,为主体税收来源;经营收入适用30%的统一税率,通常抵扣额较高。个人所得的起征点和适用的累进税率并不固定,政府往往要根据经济发展和纳税人所得的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根据最新修订的《所得税法案》,目前澳大利亚个人所得的起征点为6000澳元,适用的税率档次依收入水平的不同而有不小的差异。年收入在6000-21600澳元之间,适用15%的税率;在21601-63000澳元之间,适用30%的税率;在63000—95000澳元之间,适用42%的税率;95000澳元以上的收入,则适用47%的最高税率。

就澳大利亚的收入分配制度说了上述一大段话,笔者无非是想指出,对于正在致力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中国而言,澳大利亚的经验值得借鉴。我们需要拿出一套有助于拉近既有的贫富差距,或起码能保证既有贫富差距不再扩大的收入分配制度。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副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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