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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法》配套规定发布

  录入日期:2006年11月16日   出处:中华工商时报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14日签发央行2006年1号、2号令,发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这是《反洗钱法》通过后央行首次发布相关的配套规章制度。

央行称,此次颁布的两则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的。这两则规定的出台有助于进一步预防洗钱活动,规范反洗钱监督管理行为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维护金融秩序。这两则规定将适用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各种金融机构。

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反洗钱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实施跨境反洗钱监督管理。该规定将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同时废止。

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出台是为了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该管理办法将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反洗钱法》,从而首次在法律层面全面确立了我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机制。《反洗钱法》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中国人民银行,并明确了央行的反洗钱职责。此后,央行条法司司长陈小云表示,中国人民银行将尽快修改或制定与《反洗钱法》配套的反洗钱规章制度,以更好地贯彻落实《反洗钱法》,细化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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