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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入世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正式发布

  录入日期:2006年11月16日   出处:第一财经日报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配合入世履行承诺,体现法人银行导向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昨日正式发布。《条例》主要体现了法人银行导向政策,并配合入世履行承诺,详尽地描述了向外资银行开放国内居民个人的人民币零售业务的诸多具体方面。

法人导向政策是指在允许外国银行自由选择商业存在形态的原则下,鼓励和引导在华机构网点多、存款业务大并有意进入人民币零售业务的外国银行将其分行转制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法人银行。此次政策调整是采取引导加自愿原则,不强制要求转制。外国银行可根据自身市场定位和经营战略,自主选择商业存在形态。

法人银行可以开展人民币零售业务。根据承诺我国将在2006年底对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零售业务。但这项承诺并不意味着2006年底所有已获准经营中资企业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可自动获得人民币零售业务许可。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及防范风险需要,《条例》对外资银行从事人民币零售业务以及人民币业务审批条件进行了规定:一是允许法人银行从事全面人民币业务。二是扩大外国银行分行人民币资金来源,允许其吸收中国境内公民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定期存款。三是法人银行总行初次获得人民币业务许可仍需满足“开业三年、连续两年盈利”的条件,对其下设的分行,可在总行获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可以经营人民币业务。而外国银行分行开展人民币业务仍需满足“开业三年、连续两年盈利”的条件,且需要单家审批。

允许外国银行分行转为在华注册的法人银行,在技术上,外国银行必须按照设立条件,先设立“独资银行”,然后通过将现有外国银行分行并入“独资银行”的方式进行“转制”。为此,《条例》规定“外国银行分行变更为独资银行的,应当遵循合法性、审慎性及持续经营原则。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审批条件、程序、需报送的申请资料提出设立独资银行的申请,并同时申请将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外国银行分行并入该独资银行。”

对法人银行及其下设分行注册资本和营运资金的要求与中资银行保持一致。法人银行注册资本为10亿元人民币,其下设分行营运资金为1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本外币合并考核。外国银行分行经营全面外汇业务的营运资金最低为2亿元人民币,经营外汇和人民币业务营运资金最低为3亿元人民币;外国银行分行人民币营运资金充足率继续保持单家考核。

此外,《条例》允许独资银行母行在中国申请保留一家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分行。外国银行分行转制为法人银行之后,其在华所有分行均应纳入法人银行。但对一些拥有较多跨国公司客户,需进行全球资金交易的大型跨国银行,其分行转制为法人银行后,如确属需要且满足审慎性条件,由母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在保留一家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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