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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海外上市潮暗涌 “10号令”引争议

  录入日期:2006年12月8日   出处:上海证券报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在国有大企业“出海”高潮退去后,民营企业成为海外上市新的弄潮儿,这是昨日从2006海外上市与融资(北京)国际论坛上传出的声音。但与此同时,关于所谓“10号令”中对于红筹上市的限制也引发了广泛争议。

    东交所初次登门瞄上民企

    能说一口流利中文的山本秀树,第一次以推销员的身份出现在中国,也代表着东京证券交易所在中国的首次公开亮相。

    山本秀树的身份是东交所资本市场部门上市推广部高级顾问。他告诉记者,贸易关系密切是日本投资者认可中国公司最基础的动因。伴随着中国经济的增长,日本对中国股票投资信托基金的余额也从2001年10月底的约3亿美元,上升到2006年8月底的约51亿美元。

    其实,这并不仅仅是交易所的企业经营行为,早在今年5月由中日两国负责金融市场管理和具体运作的有关方面共同举办的“中日证券会议”会议上,日本金融厅总务企划局国际事务负责人知原信良在会上就明确表示,日本有关方面正在积极采取措施,吸引包括中国企业在内的外国企业到日本上市,并希望中国企业能够早日在日本上市,为日本投资者提供更多选择。

    日本方面认为,中日两国已经发展成为最大贸易伙伴,在经济上形成了不可缺少的伙伴关系,为了进一步发展两国的经济合作关系,应该加强资本市场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相对于其他海外证交所,作为中国近邻的东交所显然慢了几个节拍。

    资料显示,1993年国家首次出台政策鼓励符合条件国有大企业到境外上市,青岛啤酒成为首位“吃螃蟹”者。到今年10月底,已有136家内地企业到海外上市,累计融资额为891.35亿美元。

    来得晚不等于没有预期,东交所把目光瞄准了中小民营企业。

    山本秀树用他那语速并不快、但十分清晰的普通话介绍说,东交所根据企业成长情况区分为市场第一部、市场第二部(中小企业)、创业板。“没有利润但有发展潜力的,可以上我们的创业板,如果业绩相对稳定,受流通量和股东数量的限制,可以选择市场第二部”。

    “我们没有行业的喜好,所有的行业都可以尝试”,山本秀树卖力地推介着。

        低门槛吸引企业“出海”

    “我们现在有项目,也急需要发展,但国内A股的门槛太高,我们承受不起”,一位拥有2000万利税的民营企业家说出了自己的心里话。他说的门槛高,不是上市所花的费用高,而是对企业需要有一定的盈利时间和盈利数额的限制。但这一切,在海外可选择的余地就很大了。

    例如新增融资能力位居世界前三位的欧洲交易所,就拥有非常活跃的高科技板块,当地民营企业上市数量最多。其对创业板上市企业仅要求有两年的经营历史等相对较低的门槛,成为最大的卖点。

    而伦敦高增长市场(AIM),也在向境内民营企业招手。从1995年创立到现在,已经有2532家公司在AIM上市。到2006年9月底,有330家企业加盟AIM,包括86家海外企业,融资总额为120亿美元。

    当然,对于具体选择哪家交易所上市,不同的企业也有自己的考虑,决不仅仅是门槛低的问题。

    一位从事海洋食品深加工的民企负责人很明确地表示,由于自己公司所从事业务中占比30%是销往日本市场,因此,公司股票能在日本市场得到认可的概率远大于其他交易所。而且,如果上市成功,还能为自己公司更深层次地拓展日本市场奠定基础。

    同样,一家西部贸易企业的负责人对记者表示:“我更看中欧洲市场,作为贸易企业,我们的产品始终没有全方位进入欧洲市场。如果能成为欧洲交易所的上市企业,这样,我们产品被欧洲人接受也有一个切入点”。 

     “10号”门槛有点高

    “只给我们一年时间,太短了。如果上市做不成,那银子就白哗哗地跑了”,一家上市中介机构向记者发着牢骚。

    境外非国有企业(俗称“小红筹”),是指在中国内地以外的地区注册成立,并由内地人控制的公司。通常采取返程投资的方式将境内企业的控制权转移到境外公司,然后将境外企业上市。而这种方式通常是民营企业上市所惯用的方式,目前,在香港有129家“小红筹”企业。

    然而,随着所谓“10号令”的出台,这种方式或多或少受到一定限制。

    由商务部、国资委、国税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证监会、外管局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这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成为全流通后上市公司和企业并购方面的重要法规,对上市公司、并购市场及相关企业都将产生重要影响。

    根据规定,为实现境内公司实际拥有的权益在境外上市这一特殊目的进行的并购,境内公司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应向商务部申请办理核准手续;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交易,应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的股票发行价总值,不得低于其所对应的被并购境内公司股权的价值;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上市融资收入,应根据现行外汇管理规定调回境内使用。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1年内,如果境内公司不能取得无加注批准证书,则加注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而按照“跨境换股”的有关规定,要求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过去是8个月都紧张,不要说现在6个月了。从文件发布到现在,真正意义上的‘小红筹’企业还没有出现一家。”,李先生是一家法律事务所的律师,他有自己的看法。

    “我们能理解政府的目的,即防止资金外逃,防止资本项下的自由移动”,但时间限制紧得让人喘不过气来,李先生继续阐述自己的观点。他建议,政府可否将时间适当放宽,这样,给企业或者是中介余地更大些。

    但在采访中,记者也听到了另一种声音:政府再不下手,那各路资金,尤其是境外的私募资金,不仅通过各种方式切入我国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还将危及中国的民族产业基石。

    是门槛高了,还是政府的“正当防御”?无论如何,这一股方兴未艾的民企出海上市热潮恐怕还会延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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