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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物权法草案符合宪法规定

  录入日期:2006年12月30日   出处:上海证券报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草案将于明年3月提请审议
  □据新华社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9日下午经表决决定,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同时,会议还表决决定,将物权法草案、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同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物权法草案符合宪法规定。

  在回答记者有关“物权法草案是不是违宪”问题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姚红表示,经过几次审议,委员们都认为物权法草案是符合宪法规定的。

  姚红说,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物权法草案规定平等保护,是由市场经济的特点决定的。市场经济要求市场主体享有相同的权利、遵循相同的规则、承担相同的责任。

  姚红说,对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必须确保国有经济的控制力。这方面主要通过经济法、刑法、行政法调整,与物权法草案规定的平等保护并不矛盾。

  姚红说,事实上,物权法草案突出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比如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同时,草案还针对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的情况作了特别规定。

  姚红说,在立法过程中提出不同的意见是非常正常的。对于正确的意见,在草案修改过程中,能够吸收的我们都吸收了;对于有些不那么正确的意见,我们也认为可以促使我们对这些问题进行更深入的思考,使我们对物权立法重要性的认识更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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