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在证监会日前召开的“两法”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透露,公司法的有关司法解释二和三已经最高法院起草,目前已完成了有关专家论证工作。
据奚晓明透露,继去年3月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就新旧公司法衔接的程序问题进行规定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也起草完毕。前者主要涉及公司设立、股权确认与股权转让、公司机关决议效力、股东权行使、股东代表诉讼等问题,后者主要涉及公司解散和清算。
在《证券法》方面,就国债回购、资本证券化、证券市场上的侵权行为、上市公司的并购以及上市公司的退出市场机制等问题,最高法院也作了大量的调研工作,为下一步制定有关的司法解释积累了素材。
奚晓明说,两法实施以来,最高法院积极开展了对各级法院的法官进行培训,在国家法官学院邀请人大立法机关的同志,参与立法的专家以及最高法院的法官直接授课,就新法适用问题分别举办了四期培训班。(于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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