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日前修订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将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取消了原办法中“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担保”等业务。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租赁公司、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及其他银监会认可的金融机构可以成为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要出资人。此外,境内外银行在开办融资租赁业务方面享受到同等的“国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