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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实现四大突破

  录入日期:2007年2月9日   出处:证券时报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金瑞期货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通过,标志着一个新时代的开篇。

新《条例》为期货市场的现代化、国际化发展打开了空间,将带给我们四大重要突破,即:由规范到发展,重新定位期货市场;突破法律壁垒,打开金融期货、期货自营和外盘经纪空间;以法律形式确立完善的期货市场体系;明确市场参与者的法律责任。

对期货市场进行重新定位

新《条例》开宗明义地指出,其制定目的是为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对于未来的期货市场而言:发展,是我们行动的方向;积极,是发展的态度;稳妥,是发展的具体方针。这六个大字,正是对未来期货市场的定位。如久旱逢甘霖,历经十几年清理整顿,始终艰苦奋斗的期货市场,终于摆脱了只谈监管、不见创新的沉重枷锁,在法律层面上获得了发展的依据,终于全面迎来了期盼已久的“春天”!

为股指期货推出扫清法律障碍

在发展大方向的指引下,一切有利于期货市场合规发展的措施都将受到支持和鼓励,各种产品创新、业务创新和理念创新更是题中应有之意。因此,新《条例》特别明确并扩大了适用范畴,把商品和金融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均纳入监管范围。

特别对正在紧锣密鼓筹备中的股指期货而言,新《条例》恰似“准生证”一般,为合约上市扫清了最后的法律障碍,待其他细节准备工作就绪,便可隆重登场。新《条例》还拿掉了期货公司名称中的“经纪”二字,打破了禁止期货公司从事境内期货自营和境外期货经纪业务的法律壁垒,不仅为近在眼前的股指期货推出奠定了法律基础,更为未来期货市场的金融创新活动提供了法律支持。

确立完善的期货市场体系

现代组织学理论认为,一个有层次的规范体系,是组织长久持续发展的保障。新《条例》首次在制度层面上构建了由国家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和期货公司组成的完善市场体系,将多年以来市场监管的成功经验以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充分体现了与时俱进的发展精神。

其中,对期货公司的监管要求上升到了《公司法》和《行政许可法》的层面,并按照现代金融体系的要求,对内部治理结构和法律责任义务作了相应约束,是将期货公司融入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进展。期货业协会在新《条例》中也首次出现,并进一步明晰了其行业自律组织地位和相应职责。此外,新《条例》关于变相期货交易的定义,解决了期货监管中的疑难问题,令市场主体的合规行为有了更加清晰的边界。而关于期货交易所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规定,提供了全市场风险控制和责任分担的国际通行办法,对市场整体风险的分散和化解,将起到重大的积极作用。

明确市场参与者的法律责任

按照新《条例》的要求,在期货市场运行的各个环节,包括市场监管、期货交易、清算交割、风险控制、保证金安全存管和信息咨询等方面,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都进行了详细的界定,并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交易所、期货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法律责任和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明确划分。

法律关系的明晰,消除了行为判定时的模糊区域,减少了执法的盲目性,更增强了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虽不一定对抑制违法违规行为有立竿见影的效果,却是完善市场体系和长期稳健发展的重要保证。从这个意义上看,完备细致的新《条例》将成为期货市场未来发展的基石,而这种基础性作用,也将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持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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