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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金融期货法规昨实施 券商不得代客投资期货

  录入日期:2007年4月23日   出处:北京娱乐信报    作者:焦菁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信报讯 经过两周的公开征询意见,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实施《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等三项金融期货法规,其中明确证券公司主要职能是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并提供相关服务,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不得经手客户保证金。

  昨日发布实施的三项法规包括《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及《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三项法规对期货公司从事金融期货结算业务和证券公司从事期货中间介绍业务进行了规范,并实施以净资本为核心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制度。

  
  对于中小股民关心的如何参与股指期货的问题,《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中明确,证券公司主要职能是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并提供相关服务,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交割,也不得经手客户保证金。期货公司将负责股指期货代理交易及对客户进行风险控制。对于投资者保证金,《办法》规定,将纳入统一的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体系。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还对此表示,证券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制度打通了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的业务联系,可发挥证券公司在客户资源和经营网点方面优势,发挥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风险管理方面的专业经验,有利于实现期货现货市场间的有机结合和优势互补,隔离风险。

  另外,为进一步加强对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相关业务监管,证监会表示,将对不能持续符合条件要求或违规从事业务的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并追究责任。考虑到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及证券公司期货中间介绍业务都是新业务,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也是一项监管创新,在三《办法》“试行”过程中,证监会将根据实施情况及时总结、适时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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