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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障碍正在逐步消除 本土PE前景广阔

  录入日期:2007年5月8日   出处:证券市场周刊    作者:江苏 尚鸣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在国际私人股权资本(PE)发展如火如荼之时,中国也成为PE的一个主要战场。目前,活跃在国内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绝大部分都有外资背景。在外资机构大举并购中国优秀企业的同时,由于法律框架的缺失和过度的金融监管,中国本土私募股权市场仍处于发展的早期阶段,而且还面对着外汇管制、贷款、税收限制以及退出的高风险等多重束缚,加之社会的种种误解,这个行业几乎没有生存空间。

  据了解,美国的风险投资组织中,有限合伙制公司约占80%,它们是推动美国风险投资发展的重要力量。而我国修订前的《合伙企业法》中“无限连带责任”的硬约束让不少民营资本望而却步,也使中国合伙企业数量近年来不断萎缩。类似金融法规的诸多限制是制约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的原因之一。

 
 
  融资、遴选项目投资和退出是私募股权投资者操作项目时的三大步骤,三者环环相扣,任一环节的堵塞都会影响整个项目运作。然而,本土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却一直处于“两头在外”的尴尬境地。融资渠道的单一和股市创业板的缺失,往往使其融资和上市退出不得不在境外进行。

  而现在,制约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法律障碍正得到消除,对私募股权基金更是层层松绑。随着股改的实施,中国资本市场迎来了全流通,使私募股权投资的境内退出风险大大降低;新近出台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明确了境外企业可以通过换股方式收购境内企业,这也为被投资企业境外红筹上市提供了便利,同时大大方便了私募股权投资的境外退出。除此之外,《公司法》已经正式取消了公司对外投资额度的限制;而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也正式确立了有限合伙的企业形式,这预示了在我国可以设立有限合伙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仅大大提高了私募股权投资的运作效率,而且也极大拓宽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资渠道,尤其是今后社保基金、保险基金也可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私募股权投资。

  这些都是朝着鼓励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发展的方向进行,相信不久的将来中国的税法也将会随之做出修订,避免对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人双重征收所得税。之前,由于国内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制度的缺失,使得一些国内的企业要到海外上市,客观上带来的优质上市公司资源流失等历来争议不小。税法修订后双重征税的问题应该会得到很好的解决,中国本土私募股权也将迎来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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