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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出台限制证券买卖实施办法

  录入日期:2007年5月23日   出处: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作者:证券时报记者 于扬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证券时报记者 于扬

  调查部门可对涉嫌违法账户交易设限;受限账户包括被调查事件当事人及其实际控制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与当事人有关的其他账户;限制证券买卖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但案情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15个交易日

  本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限制证券买卖实施办法》(详见A4版)今日正式发布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根据《办法》,中国证监会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将有权依法对被调查事件当事人受限账户的证券买卖行为采取不超过15个交易日的限制措施。

  据悉,受限账户包括被调查事件当事人及其实际控制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与当事人有关的其他账户。根据《办法》,与当事人有关的其他账户主要包括八种情形:即有资金往来的;资金存取人为相同人员或机构的;交易代理人为相同人员或机构的;有转托管或交叉指定关系的;有抵押关系的;受同一监管协议控制的;下挂同一个或多个股东账户的;属同一控制人控制的以及调查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况。

  具体而言,证监会调查部门可以采取的限制证券买卖措施主要有五类,包括:不得买入指定交易品种,但允许卖出;不得卖出指定交易品种,但允许买入;不得买入和卖出指定交易品种;不得办理转托管或撤销指定交易;调查部门认为应采取的其他限制措施。调查部门限制证券买卖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但案情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15个交易日。 

  据悉,调查部门实施该限制措施前,应先制作限制或解除的有关申请书,经法律部门审核,报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当事人有权对限制措施申请复议,但复议期间,限制证券买卖措施不停止执行。根据需要,有关部门还可对限制证券买卖情况予以公告。

  《通知》还要求,协助实施限制证券买卖的机构应当按要求及时、有效地执行限制措施,限制期满,应及时解除。未按要求及时、有效地执行限制措施的机构,将被按照有关法规追究责任。业内人士认为,这将为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效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市场违法行为起到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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