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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修订强化审计独立性

  录入日期:2005年10月24日   出处:证券时报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陆志明
  10月22日,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受国务院委托,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作了关于审计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此次《审计法》修订的热点颇多,其中四项修正大大增强了审计工作的威慑力,这四项修正是:强化监督手段———可查被审计单位存储账户;处罚师出有名———执法主体地位得到明确;人事任免———上级审计机关话语权增大;进行再监督———可检查社会审计机构报告。
  这是《审计法》自1994年8月在人大常委会通过,1995年1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的首次修订。现行的《审计法》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跟上社会发展的需要,审计工作亟待得到切实加强,是此次《审计法》修订的历史原因。同时,健全国家法律体系和审计制度,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是此次修订的宏观背景。
  依据这一历史原因与宏观背景,可以确立《审计法》修订的指导思路:以完善审计法律体系、增强审计工作能力为目标,进一步加强审计独立性;明确审计机构的法律地位;提高审计机构的执法能力;完善审计体系的管理体制。在这一总体思路的指导下,《审计法》的修订提出了上述四大方面的修改内容,大大改善了现有的审计状况。
  首先,审计机构获得了调查被审计单位存储账户的权力。这为以往工作中遇到的“公款私存”、单位私设“小金库”等问题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草案新增两款规定: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其次,审计机构确立了执法地位,这是为了解决以往工作中审计工作遭受冷遇责难,具体工作无法展开的问题。为此,草案新增规定,审计机关适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
  再次,审计机构取得了人事任免话语权。这是为了解决以往工作中地方政府给同级审计单位行政压力———“穿小鞋”的问题。避免地方审计机关负责人因揭露和查处问题而遭受打击报复,充分保障审计监督的独立性,草案新增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副职负责人的任命或者免职,在提请决定前,必须经上一级审计机关同意。
  最后,审计机构可检查社会审计报告。这是为了解决目前社会审计混乱,部分报告严重失真的问题。为监督提高社会审计的质量,草案新增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检查。
  以上四点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现有审计制度存在的缺陷,但是不知道是担忧改革力度过大会带来阻力,还是具体执行的难度太大,此次修订的力度似乎还“有所保留”。最直接的就是修订之前一直讨论热烈的内部审计地位加强问题未能浮出水面。内部审计作为审计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防范经济犯罪和营私舞弊具有预防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弊端,内部审计一直处于从属地位,几乎没有发挥作用的机会。广大从事这一行业的工作人员一直以来都在积极要求获得更大的独立性和工作自由度,现在看来恐怕得等到下次修订了。
  另外,审计结果是否需要告知被审计单位的问题没有进一步的改进。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在今年9月的亚洲审计组织第35次理事会上表示,中国目前的审计报告结果均需告知被审计单位。而日本的审计结果则不必告知被审计单位。事实证明,告知制度虽然符合我国的办事程序,但不太利于提高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容易使审计工作受到外部力量左右。关于这一点,希望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审计法修正案时引起重视。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系)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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