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股抵债式股改即将启动 试点或为深圳本地股
录入日期:2005年10月25日
出处:东方早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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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获悉,近日各上市公司及保荐机构相继收到沪深证券交易所发出的文函,文函对“以股抵债”与股权分置改革相给合的问题作出了规定。在该文件下达后,“以股抵债式股改”即将启动。据悉,无力支付对价的深圳本地国资控股上市公司有可能首批进入试点名单。
记者从深交所获悉,交易所在下发文函前,已与证监会进行了充分沟通,而证监会也与国务院国资委进行了沟通。因此,“以股抵债”试点已无障碍。试点开始后,交易所将根据“以股抵债”试点的运行情况,对“以股抵债”的合理定价和抵债后剩余股份的流通问题作出更明确的规范。
今后,上市公司上报的“以股抵债”与股改相结合的文件,只需直接报送沪深证券交易所审核后,与股改方案一并披露即可,证监会不再直接受理“以股抵债”方案的审核。
“股改中的‘以股抵债’审核权下放到证券交易所,是国资委和证监会充分沟通的结果。大家的共识是,把‘以股抵债’交给一线监管,更有利于对运行情况的把握,并不断完善规则。”深交所有关人士表示。
据了解,“以股抵债”主要针对的是《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发布之前形成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由于上市公司款项大量被大股东占用,同时上市公司大量陷入“担保陷阱”,国资委、证监会2003年发布了上述通知。
该文函强调,“以股抵债”是在控股股东无力以现金清偿债务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措施。能够实施“以股抵债”的上市公司应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且控股股东确实不具备现金清偿的能力。
为避免“以股抵债”后再次发生大股东占款现象,交易所的文函同时对大股东作出进一步限制。第一,“以股抵债”方案中应当包含修改公司章程的内容,即在《公司章程》中确立限制控股股东滥用其控股地位的原则,明确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众投资者权益;第二,增加制止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的具体措施;第三,明确在因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侵占行为损害公司及公众投资者权益时,公司及社会公众股股东获得赔偿的制度安排;第四,须加大对公司董事、经理未能保护公司资产安全的问责力度。
深圳一保荐机构总监表示,文函的下发标志着“以股抵债”式股改即将启动。这名资深投行人士称,深圳本地无力支付对价的地方国资控股上市公司有可能首批进入试点名单。
另据记者了解,深圳本地23家地方国资控股的上市公司,已全部向深圳市国资委企业改革处上报了股改草案,“以股抵债”方案试点企业名单将于近期敲定出炉。(雷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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