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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信息披露有新规

  录入日期:2005年10月27日   出处:经济日报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中国证券业协会今日发布“创新试点类(规范类)证券公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明确要求通过创新试点类和规范类评审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该指引进行相关信息的披露。
    “指引”特别强调,公司如果发生重大事件,应在重大事件发生后两个工作日内予以披露。
    据了解,按照证监会推行的券商分类监管思路,证券公司将分成A、B、C、D四类,进行“分类监管、区别对待”。今年年内的主要任务是重点做好第一、二类,即创新试点类和规范类证券公司的评审工作。此前,已有中信、中金、光大等12家券商相继获得创新试点类券商资格,并获准开展“集合理财"等新业务。随后,又有中银国际、中原证券等7家证券公司登上了首批规范类券商榜单。
    “指引”要求,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保证披露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发现公司未及时报送资料,或者报送资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协会将视情节轻重记入证券业诚信信息系统或报请中国证监会调查处理。
    公司在通过创新试点类和规范类评审后应当对外披露公司概况、高管人员及董事、前十大股东、财务信息、创新动态、年度报告和公司章程等信息。
    “指引”对高管人员做出了界定:高管人员是指对公司决策、经营、管理负有领导职责的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公司合规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高管人员情况如发生变化,应在有关部门批准后十个工作日内在协会网站进行披露。
    财务信息包括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利润总额、净资本、净资本比率、流动比率、担保比率、资产负债率和资产周转率。公司应于每季度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更新财务信息。
    “指引”特别强调,公司如发生下列重大事件,应在重大事件发生后两个工作日内予以披露:公司章程变更、注册资本金和注册地址变更;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发生变动或受到重大处罚;公司遭受重大亏损或遭受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公司提供担保等或有负债超过净资产20%;公司合并、分立;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
    中国证券业协会方面表示,本“指引”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除“指引”要求外,鼓励公司比照上市证券公司扩大信息披露范围,公开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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