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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报讯 根据23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会议分组审议的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24日召开会议,对证券法和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进行最后的完善,并提出相应的几处修改意见。至此,草案修改工作基本完成,今日交付表决。 据悉,与二审稿相比,证券法三审稿共作出6项主要修改,而终稿法律委员会又对三个条款做出细微修改。 一是有全国大大代表提出,参与审核和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除不得接受发行申请人的馈赠,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进行接触外,也不得接受发行申请人的代理人的馈赠和与之私下接触。法律委员会据此建议,将草案中的有关条款修改完善为“参与审核和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的馈赠,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进行接触”。 二是为了与公司法关于要求公司编制的年度财务报告须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有关条款相衔接,防止产生不必要的误会,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证券法草案中的相关条款修改为“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是对于证券行业协会的职责界定进行进一步完善,将草案中关于“协助证券监管机构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的职责描述,建议修改为“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 据悉,与之前两次审议热烈发言的过程相比,三审过程波澜不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已达成广泛共识,并建议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于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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