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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化法制化步伐大提速———访上证所理事长耿亮

  录入日期:2005年10月28日   出处:证券时报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本报记者 黄婷
  从本次修改内容看,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监管等环节的制度设计,都不同程度地贯彻了市场化的立法价值取向。例如,减少证券发行、交易环节的限制,发挥市场主体自我决定机制的作用,增强交易所对证券市场的自律管理职能,为证券衍生品种、混业经营、合规资金入市预留法律空间,都是市场化价值取向的具体体现。
  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审议通过证券法修订草案,掀开证券市场法制建设崭新一页。如何评价这部修订的证券法?如何评估其对证券市场未来发展的影响?带着这些问题,本报记者专访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理事长耿亮。
  记者:据我了解,上海证券交易所一直关注并积极参与证券法修改工作,请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耿亮:证券市场的发展需要良好的法律制度,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的组织者和一线监管者,深切感到一部好的证券法对证券市场的发展至关重要。近年来,上证所十分关注并积极参与证券法修改,做了相当多的工作,主要体现在理论研究、问题研讨、立法参与三方面:一是发挥证券交易所优势,推动证券法制理论研究,开展了3期上证联合研究计划法制系列课题研究,完成30个课题,形成了一批有价值的研究成果,对证券法修改具有一定的理论借鉴意义。二是围绕证券市场法制完善和证券法修改,2001年以来,我所每年都举办相关理论研讨会,讨论证券法修改中的热点、难点问题,集中理论界和业内的意见和智慧,以推动证券法修改进程。三是积极参与全国人大有关证券法修改的征求意见和实地调研,提出了一些较有针对性的修改意见。
  记者:这次证券法修改,适逢我国证券市场的调整和转型,因而受到社会各方广泛关注,该如何评价修改后的证券法?
  耿亮:我认为,修改后的证券法是在全面总结以往市场发展、规范、监管经验教训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在我看来,既有较好的适用性,又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总体上是一部坚持市场化的立法理念、与时俱进的法律。
  修改前的证券法是1999年7月1日起实施的,经过6年来的发展,我国证券市场正由政府主导型向市场主导型转变,一些基础性、本原性的市场机制和制度已逐渐形成并被广泛接受,市场化水平也在不断提高。这就为本次证券法修订从以往强调管制和干预的立法理念,向市场化的立法价值取向转变,作了很好的铺垫。市场化的立法价值取向的核心是放松市场管制、发挥市场主体和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市场创新和发展。从本次修改内容看,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监管等环节的制度设计,都不同程度地贯彻了市场化的立法价值取向。
  记者:证券交易所是证券法的重要调整对象,请介绍一下本次证券法对证券交易所职能有什么样的变化?
  耿亮:从国际范围看,证券交易所总体上是一个对证券市场实行自律管理的组织,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中,交易所也承担了一定的自律管理职能,但是原有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交易所实行自律管理的法律地位,交易所的一些具体监管职能也没有在制度上得到落实。本次证券法修改明确规定证券交易所“实行自律管理”,准确揭示了其法律地位和本质特征。这一规定,为证券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有关证券交易所具体职能的调整提供了法律基础。
  证券交易所地位的明确和职能的进一步落实,将有助于提升其自我约束、自律管理和市场创新的能力,为交易所核心竞争力的增强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当然,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必须接受证监会的监管,有关上市、会员、交易等方面的基本业务规则,必须事先获得证监会批准。
  记者:对本次修改的证券法,市场各方寄予厚望,请谈谈修订后的证券法实施后,对证券市场会发生什么样的影响?
  耿亮:本次证券法修改既有立法理念的调整,也有具体制度的完善,既注重市场创新发展,也强化监管规范,是全方位、多层次的修改。
  我们有理由相信,其实施后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和谐、可持续发展应当能起到保障和促进作用,具体而言,主要有如下几方面:一是推动证券市场市场化机制和基础性制度的建立,加快证券市场转轨步伐;二是促进证券市场的产品创新、制度创新、机制创新,激发证券市场活力,进而增强其竞争能力;三是理顺证券市场各方法律关系,明确市场主体职责,使证券市场进入良性发展阶段;四是强化行政和自律监管,抑制市场违规行为,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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