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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哲莹: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建设

  录入日期:2007年9月12日   出处:搜狐财经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2007上海国际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论坛于9月12日、13日在上海举行,本次论坛是由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上海市外国直接投资基金协会和上海市杨浦知识创新区风险投资服务园等单位在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国创投协会的支持下举办的,搜狐财经作为本次论坛的独家门户支持媒体,从现场发回实时报道。 
  
 
   下面是商务部外资司副司长 林哲莹主题发言。

  林哲莹:中国的创业投资论坛,各种研讨会就像创业投资本身一样永远充满魅力,这样的魅力更多来源于中国的更多的创业人的热情,商务部作为国务院的一个部门,在关注VC是怎么样来看的,我们认为我们更多的是从国际资本流动的新的趋势和特点,以及中国市场和国外市场的对接上,来关注这个变化和他们的作用。今天我希望能够用更短的时间对研讨会做一些贡献。

  首先我们认为这个题目叫创业投资,我非常有感想,在2000年左右政府在推动创业投资出台的时候,我们本身想用风险投资的这个词,当时不敢讲这个词,今天很高兴看到了私募股权这样的讨论,这说明我们的市场需要它,也说明中国的政府对于VC和PE有更大的宽容,这是中国经济的进步,但是从操纵层面来看,我们并没有感到这个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在操作上有什么更大的区别,我不想在概念上做更多的讨论,外商投资在中国的发展,我们外经贸部曾经派一些官员到美国学习,就是想看美国风险投资是如何操作的,回来之后开始招收立法工作,我们选择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当中的非法人的概念,现在看到了外商创业投资概念当中的非法人这样的概念,而後在国家搞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当中也试图把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这样的历年并在一起,最终是出台正面投资基金的,包括现在提出的私募股权留给各个部门进行创新,还好现在合伙法出台了,公司法也出台了,政权法也给私募股权投资留下了很大的空间,而且国内也发生了很多的变化,最大的变化就是我们看到了困扰商业投资退出机制方面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以前都是很通畅的,现在都退出了,所以我想回顾一下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在中国目前法律框架范围内的一些演变,来看看创业投资在法律和政策方面还有多少的空间。

  对于创业投资的理解,我个人认为,中国搞创新型国家,中国搞经济转型,没有创业投资的扶持,没有这样的一个新的投资理财的体制,我们很可能不成功。因为商业银行有嫌贫爱富的习惯。所以它仰仗了创业投资来推动中小企业的成长,推动我们国家的创新,不断的发展。

  这里有一个数据给大家报告一下,自从我们国家出台了外商投资创业规定以来,目前是批了9家创业投资企业。06年的创业投资总额不到20亿美元,这个进步,也是非常可喜的,因为毕竟创业投资在中国的起步和发展还是很初级的,但是不管怎么说,现在在国内以外资为主体的创业投资,在推动创新、创业发展的方面,起到了世人瞩目的成就。所以在今后中国国家在推行一些战略当中,我认为他们会发生越来越多、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且在目前大家提得比较多的流动性过剩的问题上,恰恰就是这种过程不是绝对的,比如说在用于创业投资方面,是不是有更多的私募资金可以进入这个领域。

  这里面关于创业投资我不做详细的介绍,但是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对于每年近500年大学生毕业的出路,对于我们现在大家都关注的提高引资的质量,都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利用外资,大家往往把它仅仅理解为资金的流入,但是可能大家看到各位嘉宾讲的创业投资的案例和故事来看,这样的资金不等于是资本,因为我们利用的外资,它更多的是搭载了更多具有竞争力的要素来进入中国,这个也是创业投资的魅力所在。

  我的发言有两个重点,来奉献给我们的研讨会。根据目前中国法律和环境的变化,商务部正会同五部委修订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法规的规定。这个规定的主要内容,我想给大家点一下。有很多人,在统一方面,他们要创新,推出一系列税收政策,我也非常感谢他们,我相信上午的郭司长也做了解释,我不多说了。还有一个意义,就是目前我们正在建立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建设。目前已经有的市场方面,在中关村有试点,目前苏州、天津都有望在这方面有所突破,也就是说,试点、范围会进一步的拓展,同时呢商务部也会同深交所建立了中小企业的培育渠道,在这方面,向深交所首次提出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上市,这个在以往是根本不可想象的。所以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建设,也需要创业投资。

  这个《办法》当中有一个亮点,这个亮点就是关于投资便利化的问题。因为刚才发改委的刘处长讲到,创业投资应该是交由市场主体来做的。我们在以往的创业投资规定当中,讲到,创业投资再投资备案制,我们希望在新的修订当中把它明确,具有可操作性,也就是说,他进来投资,再投资的话,可以免除除了国家限制类以外的行业能够享有更多的便利化措施。

  还有一个是大家关注的外商投资并购的问题。我想可以放到这样的一个背景,大家分享一下我的观点。首先我们回顾一下中国改革开放近30年,每五六年大家都会对于外资的多或者是少,好或者是坏进行一次多层面的争执,但是中国的发展,中国改革开放的成就,也就是在这个争执当中,我们坚定不移地把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贯彻下来了。十部委出台这个并购规定,我觉得最大的一个对国家的贡献,就是我们能够依法治国,建立了一个跨部门的联合审查机制,这个是十号文件的一个最大的贡献。第二个亮点,我认为是它允许跨境换股,减少了很多的资金上的运作的成本,也符合国际并购的基本特点。所以呢,我以为从这两点来看,十号文也未必是一个非常好的,或者是消极的,对于创投业的政策。而且目前来看,关于并购,大家提到说,没有一个小红筹被批准,实际上,也不是这样,在关于外资并购市场准入方面,现在对于具有科技含量的民营企业海外上市,这个大门还是通的,更多的受影响的,还是在符合国家宏观调控的范围内,比如说现在流动性过剩,人民币升值预期的压力很大,还有这个VC比较热门关注的房地产,这些东西基本上是跟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一致的,但是不管怎么说,在必要的审查方面,我们既要符合中国的国情,我们还是一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家,我们需要搭载更多竞争力的资本来与我们本土化的资本结合,来推动我们国家的产业,这个方向是不变的。十号文的执行也会紧紧扣住这一点。

  我们在执行这个政策方面还是要坚持改革开放,商务部毕竟是一个很开放的部门,我们对于这个政策今后的出路和预期我们还是非常乐观的。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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