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博弈非流通股东 股改公司保底价纷纷告破
录入日期:2005年11月1日
出处: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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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博弈非流通股东借机大打“擦边球”
G上汽大股东上汽集团的独特增持承诺并没有能力挽狂澜。截至昨日,其股价收于3.19元,距其增持价格相差已近0.80元。其他有增持承诺的股改公司也都纷纷跌破承诺保底价。另外,利用增持承诺做文章已经成为机构与非流通股东进行博弈的一种手段,而且机构占了上风,股改公司吃尽苦头。
自全面股改以来,大股东关于增持承诺上演了一幕又一幕的悲喜剧。其中G龙盛、G苏泊尔、G亨通、G苏宁、G卧龙等因为承诺期满,增持自然告终,它们的大股东由此节省了大量的真金白银,并远离了套牢的绳索;然而比起它们来,G宝钢、G中化、G申能、G韶钢、G广控、G紫江、G三一、G上汽等公司的大股东无一不为“增持承诺”所累,成了套中之人。特别是日前G上汽控股股东上汽集团斥巨资10亿元兑现增持承诺,还惹来了市场的种种议论。
值得注意的是,在股改公司中,所有承诺进行增持股份的公司股价无一例外地出现暴跌。对此,市场不禁要问:增持承诺的背后是否另有文章?
实施增持承诺是股改对价的组成内容之一,此类上市公司被普遍认为对价补偿相对逊色。增持承诺会不会是股改前上市公司对基金等主要机构投资者的妥协。上市公司有意为基金等主要机构投资者提供兑现的通道,从而换取基金等主要机构投资者对股改方案的认同。虽然这种怀疑很难得到论证,但目前已在中小投资者中产生信任危机。股市跌破千一恐怕就与此有关。
尽管在此前,管理层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大股东的承诺作出了规定。比如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流通股股东在改革方案中作出的承诺,应当与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实施监管的技术条件相适应,或者由承诺方提供履行承诺事项的保证,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还有第五十条的规定:在改革方案中作出承诺的股东,未能切实兑现承诺或者遵守约定的,证券交易所对其进行公开谴责,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并在3年内不接受该股东及其重要关联方作为发起人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给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一位证券分析师认为,承诺增持股份公司股价下跌,这与G股的短期获利盘丰厚以及基金等机构对G股的重新估值有很大关系。股改公司用增持承诺作为低对价的补充条件,显然是不成功的。所以,上述公司履行增持承诺是好事情,大股东这种护盘的信心和决心是好的,而效果是不理想的。(闫立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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